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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范集资合作建房
2006-01-12 07:52:36 作者:□记者 晁明春 报道 来源:
户型面积按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确定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济南市政府获悉,今后省城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但不减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济南市规定,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存量土地,采取职工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但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征用的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合作建房;之前征用的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后,可用于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规定同时要求,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按照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程序报批,由企业自行组织建设。已审批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集资、合作建房的户型面积标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确定。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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