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谨防陷阱
2006-07-25 14: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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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讯 随着经济发展,不少地方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越来越大;而一些人在借贷时却故意为对方设下圈套,以致引发了大量纠纷。警方为此提醒广大群众,民间借贷谨防陷阱。 据了解,民间借贷陷阱五花八门,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故意写错借款人姓名。即墨市民王刚(化名)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但王刚在借条上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催要借款,对方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只得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利用歧义。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三是以“收”代“借”。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结果双方发生纠纷时,李某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某给他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他才为孙某写了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等。 四是自写借条。丁某向周某借款两万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万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元前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空隙处加了“1”。 据了解,除此之外,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了另外一些欺骗手法,有的在向他人借款时,借机离开现场,让他人代自己写借条,后以不是自己笔迹为由拒绝还款。还有的是两用借条,作案手法是出借方在借款人归还欠款时借口借据丢失,给还款人出具收条,然后让第三人持借条起诉借款人要求还钱。 警方提醒: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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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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