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仓两年还没“清”完
2008-05-09 07:06:00 作者: 来源: |
□记者 张国栋 实习生 王娟 报道 本报济南5月8日讯 从商河来省城游玩的王先生5月3日在泉城路商业街一家“国际知名品牌”服装店里购买了一套西装。“赶上商店清仓处理,才花了300多元。”王先生高兴地说。但据记者了解,这家商店的“清仓处理”并不仅在“五一”期间才有,已经连续“清仓”两年了,至今没“清”完。 “五一”期间,记者走进泉城路上的某品牌服装店,看到店内人头攒动,不少人正在挑选服装。货架上堆满了衬衫、裤子、夹克,墙壁上到处都是“清仓”、“狂降”的广告海报。羊毛衫原价198元现价20元,单包原价378元现价100元,皮带原价128元现价29元……售货员劝说一位顾客:“38元一件名牌衬衫,质量有保证,穿着又体面,绝对物美价廉!”当记者问到这种促销活动何时开始时,店内营业员解释说,这是该店“五一”期间推出的大型促销活动。但记者了解到,这家店铺从去年就在天天促销。当记者问为何天天促销时,该店营业员解释这是品牌折扣店。但是记者看到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都是上海某服饰公司,商品吊牌上并没有明码标价,只是商家用红色的笔写着原价和现价。正在购物的唐女士则表示她根本不相信这些所谓的清仓活动,只是抱着图个便宜的心理才光顾。而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这些所谓国际品牌服装店其实是“挂着羊头卖狗肉”:打着国际名牌的牌子卖自产货。 记者今天在省城泉城路商业街发现,一些销售外国“知名品牌”的店铺仍然打着诱人的海报广告,如“缺色断码换季特卖”、“全场亏本处理一件不留”、“折扣店一折起”、“最后一批”等等,吸引了不少顾客争相购买。 有关人士认为,类似促销活动有违法律法规,是一种典型的促销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则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欺诈消费者。 济南市保君律师事务所的李树森律师说,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宣称全场促销;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一些商家以“清仓”为名打折促销,是一种典型的促销欺诈行为。他建议,有关部门应该严查违规促销,规范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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