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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姜玉泰
4月21日至25日,省人大财经委、省工商局和省消协有关人士组成立法调研组,兵分三路,赴青岛、威海、东营、潍坊等6市对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5月4日下午,立法调研组对调研情况进行了汇总讨论。记者在讨论现场了解到,条例草案紧跟时代步伐,对时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出了许多突破性规定,部分条款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属于首次出现,如规范购物卡、券的使用,赠品或奖品质量不合格不能免责等。立法调研组在调研期间,各界人士对于这些突破性的新规定进行了激烈争论。 擅自泄露消费者信息处万元以下罚款 【现状】今年“3·15”期间,媒体曝光了河南一家公司掌握中国2亿多手机用户信息的消息,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其实,在我们身边,很多市民都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经历,如刚拿到新房钥匙就接到装修公司接二连三打来的电话,去过一次汽车专卖店就不停地接到汽车销售的垃圾信息等。 【条例草案】经营者不得搜集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无关的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的信息向他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意见】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消费者信息的经营者应当受到处罚,这样规定完全正确。但消费者因信息泄露受到的损害应得到什么相应赔偿,需要规定得更细致。 因经营者原因消费卡不能使用余额应退还 【现状】省城王先生在使用汽车加油卡时发现,办加油卡时,一张需要交20元的成本费,而当不用再退回时却只退回5元。目前,商场、游泳馆、美容院、加油站等各种消费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但这些卡和券都规定了消费期限,多数丢失了不能挂失。 【条例草案】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因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余额退还消费者。 【公众意见】立法调研组在调研时,一些消费者表示,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卡过期作废”,使未消费完的部分被经营者所有,这属于经营者不当得利。还有一些人认为,虽然经营者在卡或券上明确规定了消费日期,算是一种格式合同,但这种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被调查的人普遍反映,条例草案虽然涉及到消费卡的问题,但对过期作废、丢失怎么办等具体问题规定得并不充分,建议条例草案对此进一步完善。 赠品奖品质量不合格经营者不能免责 【现状】目前,购物获得赠品、奖品或免费服务等非常普遍,但有时,消费者收到的赠品或奖品质量较差,如同鸡肋。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收到质量不过关的赠品或奖品大多自认倒霉,不作追究。 【条例草案】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公众意见】一些经营者认为,奖品或赠品是零价格送给了消费者,双方没发生买卖关系,不应该再承担修理等责任。而绝大多数消费者支持该规定,他们认为,赠品和奖品虽然是零价送给消费者,但它们是附带着其它商品一起售出的,既然奖品或赠品的质量不合格,就不应该推向市场,否则就该承担责任。 电视销售不按约定提供商品须双倍赔偿 【现状】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越来越流行,但人们在实践这些新兴的销售方式的时候,也为此吃了苦头,等商品邮寄到手上时却发现,这些商品并不像电视或网络上说的那么好。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条例草案】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信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或者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如骗取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经营者须对消费者双倍赔偿。 【公众意见】电视购物和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多数属于异地,一旦发现承诺不属实的情况,投诉非常麻烦,一些没有注册的公司趁机钻了空子,建议条例草案对电视销售、电子商务的发布媒体进行规范,从消息发布的渠道上减少公众上当受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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