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促销
2008-04-30 07:42:00 作者: 来源: |
□本报记者 姜玉泰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5月开始审议的报道,4月25日在本报见报后,许多读者来电询问条例草案的更多内容和细节。4月29日,该条例草案的部分起草人接受记者采访,对该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析。 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 [草案原文]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起草人解析]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从理论上来看,消费者不应当包括单位。这是因为: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单位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如果将消费者范围规定得过宽,必然导致忽视个体消费者的倾向,对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而且单位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确定的消费者权利是与个人享有权利联系在一起的,而非团体享有。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指的是生活消费,单位不可能是最终的消费者。第四、国外的消费者立法均不包括单位,限定在自然人。 我省在起草该条例草案时,其立法原意是不包括单位,但是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僭越,采取了像大多数省市一样的办法,照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不得以虚假优惠价销售商品 [草案原文]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欺诈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起草人解析]我省条例草案中的这条规定依据的是价格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 [草案原文]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提供可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不得以价格联盟、行业垄断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起草人解析]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经营者的履约义务,应当依法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款关于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规定,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了自主交易权。 第三款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赠予商品要不要保修 [草案原文]经营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 [起草人解析]对于该条规定应当斟酌。有奖销售大致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作为单纯的买卖合同。商家所售商品的价格中实际已含有所赠物品的价格,所赠物品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商家所赠物品具有瑕疵,自然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乃至损害赔偿等责任。 二是买卖合同与赠与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赠与依存于买卖合同的存在,无该买卖合同便无该赠与。一方面,买卖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赠与合同也同其命运;另一方面,基于两个合同的密切联系,商家签订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促销,于此场合,为防止商家规避法律,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将此类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联系起来考虑,使赠与人承担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是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各自独立。在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两个合同各自独立,且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情况下,两个合同各自独立,分别适用法律,商家就其所赠物品的隐蔽瑕疵是否负责,适用《合同法》第191、192条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商家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
|
|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