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百姓关心啥
2008-04-30 07:42:00 作者: 来源: |
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这一重大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4838件。 保健品、饮用水是否适用本法 尽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对本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但很多群众建议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强化食品、转基因食品、饮用水、食用油、饮料、酒类等是否适用本法。 有些人认为,草案相关条款应当首先明确界定食品的含义,并建议“食品”还应包括饮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饮料、食用动植物类等。 职能不明存在监管盲区 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征集到的意见显示,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认为这样有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加强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关注。有人提出,国家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确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有人建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明确包括营养、微生物、医学等专家。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征求意见中,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这既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不法企业乘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 确保食品检验的科学权威 关于食品检验,一些人提出,目前县一级基本没有设立检验机构,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监、卫生、农业都有下属的检验机构,设置重复,检验水平无法整体提高。建议借立法这一契机整合基层检测机构,避免人财物资源的浪费。 是否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码在技术上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食品采取类似的监管码方法,在我国也不普及。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还有许多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要求给每一个独立包装赋予唯一代码,食品加工企业操作难度大,需增加人力、财力,加重企业负担;此外,食品安全监管码在发挥追溯、防伪等作用方面机制仍不成熟,存在漏洞。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规定。多数人建议,草案应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赛蜜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如何操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作了规定。为此,一些人提出,一般食品企业人少品种多,建立那么多的记录不现实,况且有些地方小吃是直接从农民手中采购的,无法索证。法律规定要便于操作,才会有震慑力。 还有一些人反映,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初衷和想法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批发加零售的副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品种成百上千,登记工作量相当大,事后检查也存在较大难度。 食品标签制度应该更严格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标签制度作了规定。一些人就此提出,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标明,凡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一律视为不合格食品;标签应由生产厂家粘贴,不能由中间商粘贴,否则易给中间商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标签与食品脱离,应强制食品制造商召回。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监管 许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小商贩、学校周围的小杂货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一些群众提出,草案缺乏鼓励社会力量、媒体、网络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条款。建议草案鼓励媒体、网络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多数人认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但也有人认为,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情况复杂,许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饮店的从业人员都是下岗职工或进城谋生的农民工。处罚数额太高,不好操作。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违法行为应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这比出现事故后的重罚更为重要。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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