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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恩怨不伤面子

65%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
2006-07-25 13:43:46
  □记者 吴允波 通讯员 王世心 张志华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商河县尹巷镇马家村开庭审理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经过法官对双方的劝解,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签字。观看庭审的群众评论说,“调解结案真不错,不伤面子不伤感情,还把问题解决了。”
  一向被有些人视为“和稀泥”的民事调解,在我省法院的司法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山东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从2001年的51%,提高到2005年的65%,民事审判出现了“调解多、判决少、申诉少、质量高”的特点。
  据调查,基层法院受理的九成以上的民事案件都不复杂,当事人多数是为“争口气”打官司。对于这些案件,调解结案往往比判决结案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不伤面子还解决问题”。法院在立案时、审理前、审理中,抓住最有利时机进行调解,与判决结合、以调解为主的结案方式,使大量的矛盾得到有效地化解。这项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也成为山东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这方面,各地法院都进行了很多创新。如潍坊中院建立了调审分离和简单民事案件即审即调的工作模式,诸城等法院尝试了审前调解的方法。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城东法庭每年审结600多起案件,案子多人手少,法庭感到压力很大,办案质量也无法保证。自从实行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方针后,调解结案率达85%以上,出现了“无错判、无超审限、无判后缠访”的可喜局面。多数案件一次开庭就可结案,也使当事人的负担大大下降。近年来,各类民事纠纷大量增加,各级法院都面临巨大的压力。像城东法庭一样,全省各级法院贯彻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方针后,不但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保证了审判质量。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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