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校校长实行核准制
2006-07-25 1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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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7月11日讯 省教育厅今天发布通知,明确今后对我省专科以上层次学历教育民办高等学校校(院)长,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予以核准。 通知要求,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校长拟聘人选后,须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院)长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任职期间与担任学校会计、总务、人事等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坚决解聘:在学校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指导、评估、检查监督;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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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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