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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何以成了法院牟利工具?

■大众时评
2006-07-25 14:02:13
  □彭联联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7月13《中国青年报》)有意思的是,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应该是乌铁中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成为庭审中的辩论焦点。这是因为,乌铁中院在索取、收受贿赂时,都是以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的名义进行,贿赂款都存入了以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被直接使用。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行贿者之所以主动或被动地敬献巨额贿赂,并不是要资助法官协会这样一个民间团体,而是看中了乌铁中院实实在在的权力,因为只有权力才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回报。而贿赂款是存入协会的帐号,还是存入法院的帐号,受益的对象都相同,因为法院与协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法院的官员就是协会的领导。存入协会的帐号,对于这笔资金的操作者来说,则更安全、更方便,也更具欺骗性。
  这种以国家机关的权力做后盾、利用行业协会的名义捞实利的做法在一些权力部门并不鲜见。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我国的行业协会政社不分、官民不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团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才能给予登记,所以,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关系,是主管和被管的关系,而在实际操作中则进一步变成了行政隶属关系。
  法官协会本应该是法官自愿参加,从事法学理论、审判实践研究的学术和社会联谊团体,是法官自行管理的一种形式。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各级法官协会并非是法官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而是一种半官办性质的机构。不仅法院把法官协会看成是法院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而且协会的负责人也由同级法院的官员兼任。于是,法官协会就成了某些心术不正的法院官员的挡箭牌和保险柜,凡是不能以法院名义出面办理的事情,都可以打着协会的旗号名正言顺地实施,而且在财务收支方面,协会比法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权,协会很容易变成法院的小金库。
  可见,规范行业协会的管理、还原行业协会的本来面目,不仅关系到行业协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减少部门权力寻租场所的必要措施。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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