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能力的全面提升
2006-07-25 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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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开车外出时,家长不得让未成年人坐副驾位置”——这是目前正在起草的《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中出现的内容,据悉,该《条例》年内有望出台,这将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的法规。(7月11日《华西都市报》)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人身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过于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成都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细化和深化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是值得赞赏的做法。 不过,地方性的、以“安全保护”为主要诉求的立法改进,层次、范围毕竟有限。所以,以此为契机,笔者想谈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能力全面提升的几点期待。 期待保护理念的进一步深入。“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保护基本原则,无疑,这也应当是我们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根本出发点。然而,检点现行相关法律,在这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往往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简单地约化为人身健康保护,并且保护措施中“管制”而非尊重的意味比较浓。 期待政府责任的明确到位。未成年人保护,政府责无旁贷。遗憾的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职责,仍是相当模糊的。教育、民政、妇联、公安、劳动等诸多部门的责任边界、范围在哪里、如何分工协调,法律并无明确严格的界定。 期待法律责任的强化严格。翻看当前许多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淫秽图书”、“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之类规定并不少,但问题是,违反这些禁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往往或者付之阙如、或者刚性不足。 期待司法保护的充实完善。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开始尝试针对他们的特殊司法保护措施,如“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这些做法当然非常有益,但难免有僭越现行法律之嫌。毕竟,基本司法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规范,司法不能超前立法。所以,尽快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上升到立法层面,建立特殊司法保护制度,应该成为完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又一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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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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