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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众参与推动公民社会成长

■媒体观点
2006-07-25 14:02:14
   
 
  从明年1月起,“公众参与”将被广州市政府纳入制定规章的一项法定程序,公众将成为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主体。7月8日《羊城晚报》报道,日前通过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广州市所有政府部门制定规章前,都须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媒体、政府网站公开公众意见及该部门对公众意见的反馈,而包括外地人、外国人在内的所有公众都有权为政府的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确定公众座谈会等必经程序,《办法》还在听证会、论证会等选择程序之外,添加了“开放式听取意见”一项,以此弥补网络、媒体等覆盖范围不足的缺陷,这意味着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规定时间与地点参与公共表达。这种“对象不限定”、“形式不特定”的意见听取模式,不仅可以充分展示民意,收获民心,更可以见证一个开放社会中人尽其言、聚沙成塔的创造力。
  任何公共决策的目的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制定一系列普遍性的规则以约束公民的行为,同样是现代政府进行有效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但是,在一个公共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制约的法治社会里,那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同样应该受到公共意见与公共行为的约束与考验。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有限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世界上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完美决策。因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更体现了政府与公众同舟共济、共创未来的决心与远见。政府行政机关在出台影响公民权利的行政法规、规章时,理应在立法过程中预留下公众可以并可能参与的环节,通过相关制度安排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发言权,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完成与社会的成长。事实上,国家环保总局此前也已经着手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公众参与公共行政事务被以专门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广州市赋权民众参与规章制定的办法的出台,在更大程度上彰显政府执政为民的公共精神与开放精神。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而言,这种群策群力的开放式政治,必然有着深远的意义与广阔的前景。
  ——新京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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