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越界”行为必须及时纠正
2008-06-18 06:50:00 作者: 来源: |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中捷股份、九发股份两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违法占用资金的案例,并准备对这两起案件的相关企业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上市公司的资金属于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将资金交给大股东,是一种严重侵犯全体股东利益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考虑到被占用的资金通常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募股所得,这种行为更严重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彻底杜绝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就完全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那这种认识又是比较肤浅的。无数事实证明,凡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的企业,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即如此次暴露的两家公司来说,中捷集团和九发集团作为中捷股份和九发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其人员有资格担任其董事长,这种体制安排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可上市公司为何有那么多资金可以给大股东占用?大股东缺少资金,而它治下的上市公司却又资金充裕,动辄可以让大股东占用几个亿,这又说明了什么?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机制,轻而易举地从市场上得到了大量资金。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都早已实行市场化,这种制度安排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市场能够接受什么价格,企业就可以制订什么样的发行价格,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通过市场来挖掘其内在的投资价值。但是,真理走过一步,往往就会充满谬误,在充满投机的资本市场里,如果对企业融资缺乏必要的管制,一味地由上市公司和其承销商在“市场化”的旗帜下随意定价,那么发行者必将尽可能地提高发行价,从而使发行价远离发行企业真正的内在价值。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大量上市公司募集到资金后,由于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将募集资金用来炒股、买国债,甚至干脆作为储蓄放入银行的咄咄怪事。缺少资金的大股东面对自己治下的上市公司大量闲置着的资金,怎么可能不动心思呢? 一个企业进入了资本市场,并不等于进入了没有管制的自由市场,“市场化”也不等于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开价。因此,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将企业融资的定价机制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使上市公司的IPO与再融资都能严格限制在其项目实际使用的范围之内,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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