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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慎设高门槛
2007-06-24 08:28:00 作者:□魏文彪 来源:
  在甘肃兰州,要在垃圾中“淘光阴”,散兵游勇随意设点回收的时代将成为历史,因为根据当地设置的准入门槛,没有150万元注册资金,今后将没有资格当“垃圾王”回收废旧物品。(6月22日《兰州晨报》)由具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取代个人
  进行废品回收,或许能使部分设置废品回收点的社区局部环境有所改观。但是在对废品回收设置过高门槛的同时,也不能对这样一个事实视而不见:当前有不少经济困难家庭在从事废品回收,取缔个人经营可能导致这些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尤其是一些来自农村的老人完全依靠回收废品生活。他们中的有些人甚至还要通过这种办法为子女筹集上学费用,为亲人筹集医疗费,剥夺他们从事废品回收的权利,会使他们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具备资质的专业企业即便更有能力兼顾废品回收与环境卫生维护,政府与社会也不应让他们“赢者通吃”,不应忘记要给弱势群体留一条生路。
  尽管对废品回收设置高门槛,是出于改善部分社区局部环境状况的良好初衷,但是防止个体从事废品回收影响环境,并不一定非要采取设置过高门槛的做法不可,如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环境与市容执法的职责,勤于劝告与检查并伴以适度的经济处罚,个人从事废品回收影响环境现象并非不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
  符合“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且具备经营的硬软件条件,从业经历10年以上”等标准的专业回收企业不会很多,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极少数企业对于城市废品回收行业的垄断,而垄断是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自由竞争理念背道而驰的。
  对废品回收行业设置市场准入的合法性也是值得商榷的。设置市场准入实际就是设置行政许可,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置行政许可,而个人从事废品回收所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显然属于可以通过强化行政管理予以规范的事项,所以没有必要设置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不可就此设置行政许可,而像兰州禁止个人从事废品回收,显然是在对公民设置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许可。
编辑: 解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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