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隐蔽执法是执法理念的进步
2006-08-30 07:40:00 作者:□石敬涛 来源: |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通知》,取消交通隐蔽执法。要求规范机动车测速,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8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说起隐蔽执法和“执法陷阱”,最具有标本意义的,无疑是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杜宝良事件”。作为一个在北京卖菜的外来工,由于在同一地点违反交通禁行规定105次,被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而收到了万元罚单。事实上,在一些地方,隐蔽执法与“执法经济”思路相得益彰,已经成为执法部门的一个惯用伎俩。这种非道德的执法方式,让很多公众吃了“哑巴亏”,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非议。 与“明里执法”相比,“隐蔽执法”可以以逸待劳,效率高,投入少,因此颇受相关执法部门的青睐。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维护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交通正常运转,已经逐渐沦为“隐蔽执法”的“副产品”,而创收则有成为“主产品”的趋势。 从法理的视野看,隐蔽执法也未必“讲的通”。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执法部门在履行程序上应当有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执法部门就是违法。隐蔽执法的实质就是公共管理部门未尽告知义务,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设好“套儿”让人往里钻,不符合执法公开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取证”的要求。 江苏省建立测速公告制度,对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限速的,规定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对城市快速路和县乡道路限速的,要向社会发布,提醒驾驶人遵守限速规定。并要求合理选择执法地点,坚决禁止故意设置“执法陷阱”。这一政策,一是尽到了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对测速作出了具体要求,有效防止了“隐蔽执法”的泛滥,可以说是对当前“隐蔽执法”泛滥趋势的拨乱反正,值得肯定。 对于“杜宝良事件”,有人说,105次罚单暴露出了执法缺陷。存在执法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隐蔽执法”沦为“执法经济”的帮凶,并相得益彰、里应外合损害公民权益。从这一点上看,江苏取消交通隐蔽执法的举措无疑树立了一个好的标本,那些还在暗地里“执法”并“发财”的人,应该好好反思悬崖勒马了。
|
|
|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