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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局直属分局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告

2006-05-24 08:33: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经研究决定,对省局直属分局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作部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将省局直属分局目前管辖的纳税企业中的1908户调整到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管理。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由济南市地方税务局通知各企业。
  二、调整的时间。自2005年3月1日起,省局直属分局保留和调整管理的企业,分别在省局直属分局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申报纳税。
  三、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事项。调整管理的企业已分别在省直属分局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只在省局直属分局登记而未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3月1日前到“济南市政务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调整管理的企业向省局直属分局缴回《税务登记证》和未使用的发票并向济南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申请领购。
  四、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管理的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济南市地税局负责。对征管范围调整企业2月20日之前已向省局直属分局办理2004年年度纳税申报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将相关申报资料一并移交济南市地税局;对尚未办理申报的,省局直属分局向济南市地税局出具清单,由济南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报和受理。
  五、涉税审批事项的处理。对征管范围调整企业提出的2004年度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涉税审批事项的申请,省局直属分局向济南市地税局出具受理清单,与申请资料一并移交给济南市地税局,由济南市地税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2月25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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