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面提高我省水文工作与服务水平
2007-05-31 07:37:00 作者:山东省水利厅厅长 宋继峰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中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更加丰富了水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水文行业的大事、水利行业的大事,也是全国和全省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对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水文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业。《史记·夏本记》中记载大禹治水“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行山表木,定高山大川”,说明从4000多年前人们就开始了水文观测活动。到战国时李冰修都江堰“于玉女房下白沙邮作三石人,立于三水中,与江神要:水竭不至足,盛不没肩”,以及隋代石刻水则,宋代水则碑等等,这些都属于我们现在的水文工作范畴。可以说,在中华民族与水旱灾害进行坚苦卓绝斗争的历史长河中,始终有水文的身影在相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人类对水的认识及使用水、管理水的方式在不断调整和转变,水文工作的内容在不断丰富,服务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从最初的为农业生产和防汛抗旱服务,发展到面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环境的保护、水工程的科学调度运用,面向道路桥梁施工、旅游、航运,甚至投资等等,水文正在为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城市、国防等基本建设的各个方面提供着水文信息的服务。水文不仅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1886年,山东沿海的猴矶岛、葡萄山、成山头等地即设立了雨量站,开始有正式的雨量观测记录。其后山东的水文站点曾有较大的发展,一度达到182处,1937年抗战爆发,大部分遭到破坏或停测。到建国前夕,全省仅余下47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对江河湖泊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山东水文终于迎来了发展的春天。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我省已建成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站点5000多处,基本形成了项目齐全、布局合理、功能较为完备的水文站网格局。依靠这些星罗棋布的站点,广大水文职工顽强拼搏,充分发挥尖兵和耳目作用,使我们在应对1957年沂沭河、1963年海河、1974年潍河、1985年大沽河、1996年小清河、2001年东平湖等流域较大的洪水中做到了合理调度、科学决策,最大限度减轻了灾害损失。多年来,我省水文工作根据全省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及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立足主动、优质服务,为全省水利及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山东水文的各项工作均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多次受到水利部、山东省委省政府的表彰与奖励,并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水文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不论现在还是将来,其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我省地跨黄、淮、海三大流域,一方面水资源严重紧缺,另一方面又洪涝灾害频繁,同时水生态环境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更加坚实的水文支撑。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水文行业管理薄弱,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文测验设施和监测环境经常遭到损毁、破坏等等。在这种形势下,《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水文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了一系列加强水文工作的重要制度,将水文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十分重要,非常及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 《水文条例》不仅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内容丰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对水文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对水文更好地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于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贯彻执行《水文条例》,首先要搞好《水文条例》的学习。水文行业的管理、工作的开展、对社会的服务工作等方面都必须依法进行。广大水文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地带头学习好《水文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法规条款规定的内涵,正确运用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与职责。 二是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水文条例》赋予了水文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维护水文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将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水文条例》充分体现了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文机构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文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守水文职业道德,发扬“创新、敬业、求实、奉献”的水文人精神,确保测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三是要加快发展步伐。《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要根据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勇于开拓,勇于实践,全面推进水文现代化进程,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文监测与评价、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水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的整体功能。 四是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水文条例》规定,“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因此水文的任务就是为经济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广大水文干部职工必须把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作为水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依靠科技进步,全面准确地做好水文监测、调查评价、分析预报等各项工作,不断拓宽水文工作领域,全面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五是要加强宣传。《水文条例》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要通过有效的宣传,使公众了解水文工作的性质和重要作用,提高自觉维护水文监测环境的遵法守法意识,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水文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涉及水利建设、防灾减灾、用水安全、生态环境等诸多领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心支持。《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水文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法制保障,我们要认真落实《水文条例》的各项规定,改进工作方式,加强水文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山东水文的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
|
|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