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工伤保险得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5-06-10 08:25:33 作者:□本报记者 朱剑平 来源: |
4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下发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把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为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让其从事生产。 该通知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扩大覆盖面方案,加强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如实地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限期不改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互相交流、通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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