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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生产企业不达标将面临淘汰
2004-08-23 00:00:00 作者: 来源: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7月1日在京指出,自2004年7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Ⅱ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限值(GB18352.2,简称国2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标志着
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那些达不到“国2
标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将面临淘汰。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
放标准的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
准中规定的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污
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Ⅰ标准,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型
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与此同时,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国1标准”
型式核准的轻型车,各个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的一
年的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
制造、进口该类车。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国1标准”轻型
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汪纪戎强调,实施好“国2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机动
车制造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2005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该
类车。车用燃料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控制车用燃料中的硫等有害物
质的含量,改善车用燃料品质。公众应及早停止购买“国1标准”机
动车。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机动车环保核准制度,停止受理“国
1标准”轻型车环保核准申请,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环保达标核准的企
业予以处罚。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已着手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
理制度,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组织对机动
车生产企业的环保一致性和耐久性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企
业,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该车型的达标
车型核准。
  “国2标准”的实施是提高我国机动车污染控制水平的标志,但
是,我国机动车的污染控制水平仍比欧洲要晚8年左右,环保总局正
在抓紧制定下一阶段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以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
染,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和成为机动车大国的同时,将我国建设成机
动车强国,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晓 车)
编辑: 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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