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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商检法实施条例积极促进外经贸发展

2006-07-17 13:19:23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47号令,正式发布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继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保障新商检法的贯彻实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和外贸工作需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经过三年的深入调研、反复修改形成的。《条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提出了很多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新机制,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适应了外经贸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依法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外经贸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条例》在与新修订的《商检法》、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方面,在适应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方面,在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不适应。为了保障新商检法的贯彻实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和需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新商检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63条,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原《条例》七章61条相比,新条例增加、完善、充实了检验内容及检验方式、代理报检管理、风险预警机制、对不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处理、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一、《条例》修改的基本原则
  《条例》的修改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精神,适合于《商检法》的要求,再次强调了检验检疫部门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促进外贸发展的职责,和“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神圣使命。首先,《条例》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如在检验内容上,实施《条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方面的要求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生存环境等根本利益的具体反映。其次,《条例》遵循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条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基本行政法规之一,在总结多年来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遵循了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第三,《条例》适应经济发展和我国入世承诺的要求。新实施《条例》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并按照WTO/TBT协定的原则,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以及检验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和改革成果,更好地体现出有效运用世贸规则。
  二、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各项职能和任务。同时,根据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改革和实践,实施《条例》对检验内容、检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报检时间和地点,规范了申请检验和实施检验的程序,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配合把关的模式。为便利对外贸易,实施《条例》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体现了既把关又服务的宗旨。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对《商检法》规定的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三项内容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备案、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等9项行政许可项目,并对许可内容、条件等作出了规范。
  三是强化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为,实施《条例》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等管理规定。在监管手段上,实施《条例》特别增加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资料,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批准可以查封或扣押。这些责任规定和要求,确保了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法律威慑力。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由过去的9条规定增加到16条规定,是条款最多的一章。它进一步细化了对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大大强化了处罚力度。尤其是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故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违规代理报检业务以及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等违法行为,实施《条例》均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为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五是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商检法对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队伍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强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条例》促进外贸发展的具体体现
  《商检法》和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在新《条例》中,“便利对外贸易”一词反复出现了五次,这在一部法律法规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新《条例》在服务外贸方面的重要意义,在《条例》的具体内容上,突出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商品免予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对法检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经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免予检验。这是《条例》为促进优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外贸发展给予的有力措施。
  二是增加了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创新检验监管模式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不同的进出口企业按照质量水平、诚信度等条件因素予以分类管理,对不同的商品按商品特性采取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通过分类管理和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将有效的提高检验监管工作效能,加快出口验放速度。
  三是对外贸企业简化手续。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只需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备案结果全国通用。
  四是明确规定了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商品的特点建立信息收集网络,通过对信息的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预防潜在的风险和危害,维护国家利益和外贸各方的权益。
  五是明确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条例》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检工作的需要,指定地点检验。这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便利对外贸易,方便商品进出口的职责,检验检疫机构将进一步革新检验监管模式,推行各种便利外贸制度,方便进出口。
  新《条例》对外贸经济的促进和推动,不仅体现在“便利对外贸易”方面,也体现在对进出口企业的规范管理上。在这方面,《条例》规定了对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予以销毁或退货;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查封或扣押等等。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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