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 加强配合 确保做好打击涉烟犯罪工作
2007-10-24 07:40:00 作者: 来源: |
笔者:周副院长,您好!我们知道,就打击涉烟犯罪工作,我们省法院非常重视,各级法院也都做了不少工作,请您谈一谈您是如何看待这项工作的,同时也请您谈一谈近年来工作的一些情况? 周玉华:众所周知,由于烟草生产和消费的特殊性,我们国家对于烟草行业的发展,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烟草经营成为国家特许经营行业,由国家制定计划生产,以控制烟草行业保持合理增长。同时,国家也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控制杠杆,对烟草的生产经营实行重税。烟草产业也因此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涉烟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发展,必须依法惩处。 长期以来,全省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对涉烟犯罪的打击。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烟草等职能部门依法配合,深入开展打击涉烟犯罪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制售假烟网络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烟犯罪案件94件,判处犯罪分子165人。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烟犯罪案件51件,判处犯罪分子78人。在全省各级公安、检察、烟草专卖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协同打击下,全省烟草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烟草市场秩序的整治、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笔者:当前,随着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审理涉烟犯罪工作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您觉得还存在哪些问题? 周玉华:当前涉烟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所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繁重。例如,当前涉烟犯罪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与涉烟犯罪的实际情况还存在诸多不适应;有的地方对涉烟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不够,没有起到通过对具体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应有效果;有的地方对包括涉烟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力量不足,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不健全,尚未形成工作合力等等。 笔者:那么,您觉得应该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呢? 周玉华:当然,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审判经费、装备保障乏力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是,不容否认,对涉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打击涉烟犯罪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影响了打击涉烟犯罪的深度和力度。因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经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惩治涉烟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积极开展打击涉烟犯罪专项斗争,依法打击涉烟犯罪。各级法院的领导同志也需要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安排审判业务骨干专门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及时、正确地审理该类案件。 笔者:除了这些,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应当注意些什么或者说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周玉华: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涉烟犯罪案件时,不但要熟悉法律规定的各种罪名、罪状、法定刑和诉讼程序,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还要善于探寻法理,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烟草专卖行业的特点,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罪行严重的涉烟犯罪分子。 财产刑是刑法制裁犯罪,特别是贪利型犯罪的重要刑罚方法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涉烟犯罪的法定刑中大多规定了财产刑。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涉烟犯罪案件时,要充分适用财产刑,注重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除依法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外,要严格依法判处被告人财产刑,不因被告人没有财产或财产难以查清,难以分割、难以执行而不判处财产刑,判处财产刑的目的是为了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为国家、被害人或单位挽回损失。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涉烟犯罪案件,还要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不能如期审结的,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防止超期羁押现象。要严格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建立健全并落实审限届满前催办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防止和杜绝超审限现象。要进一步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涉烟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积极尝试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的适用,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 笔者:打击涉烟犯罪,需要公检法烟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您觉得应当如何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对涉烟犯罪打击的强大合力呢? 周玉华:人民法院审理、惩处涉烟犯罪案件,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必须切实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强联系沟通,统一执法思想,统一证据的证明标准,努力提高涉烟案件的侦审效率,形成对涉烟犯罪的强大打击合力。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烟犯罪案件,全省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居中裁判。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惩处。对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要主动商请公安、检察等部门依法实事求是地解决,做到“不枉不纵”。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涉烟犯罪案件,要及时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裁处,防止各自为战,防止推诿扯皮,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影响大局。 长期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都把打击涉烟犯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打击涉烟犯罪的组织领导,主动协调配合。在打击涉烟犯罪工作中,四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的工作形式,分析案情,拟定工作方案,增强了打击合力。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也要抓紧探索与同级职能部门共同打击涉烟犯罪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对涉烟犯罪的有效打击。 对重大涉烟犯罪案件实行督办制度,是省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涉烟犯罪案件审判指导的重要方式。今后,省法院将进一步对这一制度予以完善,进一步加强与同级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拓宽了解涉烟犯罪案件受理、审理情况等信息的渠道。省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受理重大涉烟犯罪案件没有报告的,将责成受理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下级法院对重大涉烟犯罪案件裁判结果不当的,省法院将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笔者:除了以上您介绍的这些内容,就打击涉烟犯罪工作,您觉得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呢? 周玉华:审理涉烟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并不是我们动用刑罚武器的惟一目的。通过对涉烟犯罪的惩处,教育群众,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警示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防止没有犯罪的人走向涉烟犯罪的不归路,也应当是我们动用刑罚武器所努力追求的效果。为此,要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依法审结的重大涉烟犯罪案件,向社会进行专题报道,彰显我们打击涉烟犯罪的决心和能力,营造浓厚的卷烟打假社会氛围。要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庭审为阵地,以案释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震慑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司法宣传要改革仅停留在文字宣传报道的旧模式,形成有声有色、图文并茂的多层次立体宣传格局,做到报上有文字、电台里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为打击涉烟犯罪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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