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需戴“法律眼镜”
2006-07-17 1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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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7月11日报道,《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在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这是国内首个城市“电子眼”地方管理办法。今后,重庆市所有城市主干道与重要交通路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歌舞娱乐场所出入口和主要通道都必须安装“电子眼”,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全市“电子眼”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电子眼”是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监控系统的俗称。电子监控是公共管理部门利用高科技管理新模式,时下颇为时髦流行,像教室、办公室、走廊甚至宿舍安装摄像头的消息也不绝于耳,好像电子眼成了“万能眼”。而重庆市在全国率先给电子眼立规距,这无疑填补了国内对此管理的空白。 管理者安装电子眼的出发点无疑是想让公众更加安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电子眼一般安装在公共场合,很容易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女生公寓安装摄像头。正如学生所言,“厕所在楼道尽头,上厕所、穿衣服都得受限制。”再如不久前,一对艺人在某饭店的行为被饭店走廊内的摄像头录下,并流传到社会上。其实,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严重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及个人信息的安全。 就目前而言,全国安装摄像头都是各自为政。谁都可以装,甚至是想安哪儿就安哪儿,完全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状态。正因为如此,有关法学专家表示,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宏观管理,同时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众所周知,建立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尊重公民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它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外在形态。立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它突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凸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是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 从某种意义上讲,重庆市政府出台电子眼管理办法,迈出了公共视频图像管理领域重要一步。但笔者以为,仅有一套软约束的制度管理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亟须把电子眼立法提上议事日程,让电子眼戴上法律“眼镜”,使电子监控有法可依,因为,它不仅顺应民意,更能切实保护民众隐私权不受恣意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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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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