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行政化的尴尬
2006-07-17 1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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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19日的《法制日报》报道,经福建省泉州市委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由泉州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等12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在法院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尽量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应依照强制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 从新闻中所反映出来的通知内容看,通知所要求的各部门“协助执行”的内容,均为各部门的法定义务,并不需要特别规定。而在法律上非常明确的法定义务,却需要通过通知等形式进行强调,并由法定义务“降格”为行政义务,显现出法律的尴尬与无奈。 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一直都是我国司法面临的一大挑战。而对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协助执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关部门的义务。 我们知道,法定义务是一切义务形式中的最高层级,也是最有权威性的义务要求。其他的一些义务要求,在社会迫切需要固定化、权威化的时候,都会寻求义务的法定化。然而,在近年来,将法定义务“降格”为行政义务的通知、要求、决定却屡见不鲜,呈现出法定义务行政化的趋势。那么,为何会出现如此反常的现象呢? 显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法定义务得不到真正的履行。 可以看到,从最近几年的将法定义务用通知形式“行政化”的事例中,多数都属于在社会、经济事务管理中处于“强势”的部门。而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也正是一些“强势”社会、经济事务管理部门在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充当了阻碍角色,使得执行成为司法程序中的瓶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当然,这与行政权力的上升有关,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难言之隐”,却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用通知、决定等行政措施将法定义务行政化,看起来是将义务的形式和规格降低了,权威性也小了,但却更有效果,更能让义务落到实处。这是因为,行政化的义务有着严密的考核体系,通知的落实与否,会给相关单位的考核成绩带来直接的影响,自然也就影响到了单位负责人;而法定义务在相关部门的未被履行,并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法律对部门违法处理的柔弱,不足以影响到部门的根本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行政义务显然比法定义务更易得到履行。在某一方面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之时,在最终目的一致的情况下,将法定义务行政化就成了“务实”之举。但是,当大量的法定义务都需要进行“降格”,以行政义务方式进行履行的时候,法律也就失去了权威,失去了社会最高准则的地位。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于法治社会来说,也许会成为一个致命的打击。因此,法定义务“降格”,是法律的尴尬,更是社会不可不慎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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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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