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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银行副主任枪杀主任一家罪犯伏法

2006-07-17 13:19:31
   
 
  6月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持枪杀害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以下简称固始县农行)马岗营业所主任一家,致3死1伤的罪犯费固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5年2月13日晚7时许,固始县农行马岗营业所副主任费固家酒后在马岗营业所金库内值班时,与被害人苏道胜(马岗营业所主任)互通电话,因要求苏道胜报销费用遭到拒绝而发生争吵。当晚8时许,费固家取出看押金库的枪号为1610092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和20发子弹到苏道胜家中,先在客厅内持枪对苏道胜的儿子苏红日、女儿苏爽射击,致苏红日身中两弹当场死亡,苏爽身中一弹受重伤倒地。后欲进入苏道胜、廖荣霞夫妻的卧室,因卧室门锁锁住未遂,便用枪将卧室门砸开一破洞向卧室内射击,致廖荣霞头部中两弹当场死亡,苏道胜身中两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费固家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判处费固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费固家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其认罪态度较好,银行内部制度不合理、保贪护贪,被害人苏道胜对其辱骂引发的犯罪动机。其辩护人提出费固家故意杀人系事出有因,费固家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费固家归案后认罪态度虽然较好,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银行内部制度保贪护贪,无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确系事出有因,但上诉人无权滥杀无辜;上诉人费固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围捕时抓获的,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上诉人费固家因琐事竟持枪连杀三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费固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该死刑裁定予以核准。(中法)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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