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上亿元金融诈骗案的警示
2006-07-17 1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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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连国、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原主任吴海峰相互勾结,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金额1.2亿多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罗连国、吴海峰均因金融凭证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另外,罗连国为堵金融凭证诈骗资金的缺口,还擅自发行金额达1亿多元的股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利用金融凭证诈骗1.2亿元 罗连国,1957年11月生于吉林省长春市。1992年7月,因犯伪造有价证券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罗连国成立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是集酒店经营、销售制冷设备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公司。 2000年,罗连国经其司机介绍,认识了时任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主任的吴海峰。罗称其公司资金紧张急需用钱,希望吴海峰从银行里“整点儿钱”,吴当即应允。吴海峰提出由罗连国拉一部分储户到他的储蓄所存款,由罗给储户11%或15%不等的高息,并给吴海峰10%的好处费。 自2001年8月至2002年11月,罗连国、吴海峰先后通过他人,揽得储户233人次到吴海峰所在的储蓄所存入人民币1.2亿多元。吴在储户存款预留密码时,将储户所留的密码改为111111或123456,后将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存款金额及篡改的密码告诉罗连国,罗本人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储户取款凭条,使用吴所篡改的密码,通过吴在银行内部的具体操作,在无储户储蓄存折的情况下,将230多名储户的存款取出。 2002年11月13日,罗连国和吴海峰两人因事发被刑拘。经查明,罗连国除已向部分储户兑付人民币3100万多元外,余款人民币8700万多元除给吴海峰好处费200多万元外,其余赃款被罗连国占有。案发后,公安机关除从罗连国和吴海峰处收缴款、物折合人民币4500万多元,现已返还被害者,但缺口仍很大。 擅自发行1亿多元的股票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这起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的过程中,罗连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的事情随即被查出。 原来,为了还上这些储户的钱,罗连国费尽心机,并想到将长春天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发行股票套钱的方法。2000年罗连国向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同年8月同意由罗连国等6位自然人共同以发起方式组建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8500万元人民币。罗连国拿到批文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1元或1.1元的价格向社会发售“天利原始股票”8300万多股。随后,罗连国又与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签订自然人股托管协议,并登报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长春天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开始托管登记”。先后有3047人在吉林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托管自然人股1亿多股。 2002年10月,罗连国又登报公告,谎称“天利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骏陆控股有限公司将于2002年11月在香港创业版上市,天利集团的原始股票,将于2003年11月正式上市流通”。随后又向866人次配股近4300万股,收取现金1500万多元。最后,罗连国擅自发行股票涉案金额1亿多元。 因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死刑 2006年3月31日,听说“罗连国案”要公开宣判,很多“股民”早早等候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门口,上午10时许,股民陆续走进10号法庭。随后,罗连国和吴海峰被法警带进。 法官宣判,罗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吴海峰伪造银行结算凭证,从银行骗取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罗连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擅自决定本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巨大,破坏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参与旁听的股民代表陈先生介绍,在2000年8月份,他购买了10万多元的“天利公司”原始股,在2002年又购买了5万多元的配股,说是在2002年11月15日上市,结果到时候发现是一场骗局。陈先生说:“还有的人被骗得血本无归,投入最多的人达数百万元,股民实际上根本没有股票,完全是一个空壳。眼下,股民们企盼拿回那些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据了解,案发后,罗连国拒不供述赃款去向,所扣押的财物远不足以弥补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追缴罗连国金融凭证诈骗、擅自发行股票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吴海峰金融凭证诈骗所得赃款,最大限度地返还被害人。 社会“合力”遏制金融大案发生 专业人士分析了这起金融凭证诈骗案的成因:一是诈骗者的欺骗手段极富诱惑力,他们抓住一些人急于赚大钱的心理,通过虚构产品具有高额的市场回报等骗人把戏,对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利息回报,因而使一部分群众在“冒险赌一把”、“投一点儿试试看”等心理作用的驱使下,前来投资;二是民营企业缺少合法的融资渠道,一些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没有可供担保的资产,无法向银行申请到贷款,也不容易通过行政手段得到扶持,很难筹措项目、产品的启动和建设资金,某些人只好采用非法手段融资。 法律人士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要落入金融诈骗的陷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采用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违反金融机构规定,以提高利率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办理公众存款业务,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才有权开办此项业务,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开办公众存款业务。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援王景斌建议,应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扶持,对缺少启动资金又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和新产品,通过行政手段、市场手段、经济手段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另外,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公司注册、运营监管等方面加强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构成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社会“合力”,遏制金融大案的发生。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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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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