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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节不保终食苦果

——吉林省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马玉伦因受贿罪被判刑
2006-05-24 08:33:39
  □新华社记者 周立权 
 
  曾任吉林省榆树市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马玉伦(副厅级)因犯受贿罪,近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此判决,马玉伦当庭表示不上诉。
  现年61岁的马玉伦,案发时任榆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曾担任过榆树市市委书记,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6年2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玉伦涉嫌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3月31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帮助拿下地皮获巨额房产
  马玉伦在庭审中供述,2001年3月,榆树市个体包工头梁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开发房地产资质的情况下,为得到榆树市个体客运站北侧土地的开发权,找到了他,并以“相互合作、共同开发”的名义,“恳求”其帮助疏通关系。马玉伦考虑到梁某是自己的老朋友,便答应了。此时,时任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徐凤山来到他的办公室,马玉伦就让徐凤山去做榆树市市长的工作。
  随后,马玉伦又给榆树市建设局局长打电话,告知该地梁某要开发,由于梁某无开发房地产的资质,马玉伦又帮助联系开发商和建筑商,让其挂靠这些部门。经过马玉伦和徐凤山分别做工作,梁某得到了该土地的开发权。在榆树市政府确定梁某开发之后,马玉伦又给榆树市土地局局长打电话要求其在收费时给予照顾。迫使榆树市土地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只收取梁某6万元征地费。梁某事后坦言,在马玉伦的“运作”下,仅征地费就少交了近4万元。
  梁某说:“工程完工后,为了感谢马玉伦的支持,我就送给他三套门市房。”随后,马玉伦又委托梁某将其中的两套门市房卖掉,马玉伦得款54万元。另一套门市房马玉伦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其儿子。
  马玉伦还交待,2005年6月,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凤山因涉嫌贪污等问题(另案处理)被“双规”后,他整日提心吊胆,担心受贿三套门市房一事败露,于是,他在2005年7月22日,以“吴之”的名义将赃款86万元交给了榆树市财政局。
  当法官问为什么用“吴之”这个名字时,马玉伦愧疚地说:“我19岁入党,这些年为榆树市做了很多工作,我走错这一步,感到十分后悔,是一种无知的表现,所以用了这个自嘲的名字。”
  收受3万元承诺升职要求
  1996年元旦前,马玉伦在担任榆树市市委书记期间,时任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苏某,为使自己能被提拔为市公安局副局长,向马玉伦行贿3万元人民币。
  据马玉伦回忆:“1996年元旦前的一天晚上,徐凤山领苏某到我家来,当时徐凤山向我介绍苏某在交警大队当大队长,提任交警大队大队长多年,市委调整局级领导班子能否将苏某提职到公安局副局长。我就对苏某说,徐凤山都领你来了,这事可以考虑考虑。苏某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了3万元钱,放在我家茶几上,然后,他们两人便从我家的后门走了。”
  苏某事后也讲,他事先与马玉伦靠不上,通过徐凤山搭桥,他终于达到了个人目的。
  据了解,案发后,苏某行贿的3万元赃款,已经由马玉伦的家属上交。
  晚节不保被判10年刑
  庭审中,马玉伦一再表示,他已经先后向财政部门交出近90万元,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认为,马玉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马玉伦能够返回所得的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马玉伦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听到自己被判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马玉伦低下了头,并表示不再上诉。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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