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魇
2006-05-24 08: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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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由公安部、青海省、西宁市三级督办的持枪抢劫虫草店系列案中,负有7条人命的罪犯张宝华、郑文、兰青羊3人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至此,张宝华一伙以生命为代价,再次向人们昭示了一个社会生存的基本原则——漠视他人的生命就是漠视自己的生命。 罪恶的黑手伸向“软黄金” 冬虫夏草,简称虫草,名贵中藏药材,生长在海拔4000米以上的高寒草甸,是青藏高原特有的物种。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冬虫夏草滋补功能的了解,虫草价格飙升,每千克虫草市价已突破5万元,即使在两年前,价格也在3.5万元以上,高于黄金价格,冬虫夏草又被人们称为“软黄金”。 西宁市,青海省省会,得益于比邻虫草产地的交通条件和便捷的商贸渠道成为冬虫夏草交易中心。每天,在西宁大大小小的虫草店和超市涌动着忙碌的人们,流动着巨额钱款。“繁荣”之下,犯罪分子也在活动。 2003年4月21日,西宁市黄河路千峰虫草店遭劫,价值4万多元的虫草及现金被抢。 2003年9月21日,西宁市七一路玉树虫草店遭劫,15万元现金、4千克散装虫草和23盒盒装虫草被抢,3人被杀,1人重伤。 2004年12月21日,西宁市城西区博纳广场隆源虫草店遭劫,6.5千克虫草、1.2万元现金被抢,1人被杀。 …… 短短两年中,张宝华一伙疯狂作案,在西宁市频频持枪抢劫虫草店,威胁并杀害值班人员,抢走现金、虫草等,作案17起,涉案价值达80多万元,先后致7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其中,2004年9月20日、21日竟连续作案。 一时间,虫草抢劫案令西宁市民谈虎色变。 灭口不避亲情劫后回现场围观 主犯张宝华是这个团伙中的头号人物,30岁的他原是建筑工人,1990年、1993年因犯盗窃罪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刑。1997年刑满释放后以做小买卖为生。 张宝华一伙实施抢劫犯罪的起初目标是沿街的高档烟酒店,他们先踩点,然后用撬杠撬开卷闸门,持刀抢劫作案。后来,张宝华预谋干几起“惊天大案”——抢劫虫草店,他开始严密地准备,在作案伙伴的选择上,他的标准就是每个参与作案的人双手必须沾满鲜血。 团伙成员张毅龙是张宝华的侄子,14岁投靠张宝华,开始干偷偷摸摸的勾当。之后,张毅龙将自己的好友郑文介绍给了张宝华,郑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当时的郑文虽然未满20岁,但心肠十分狠毒,得到了张宝华的赏识。 2003年5月,张宝华在预谋一起抢劫虫草店之前,认为人手不够,郑文就将自己继母的孩子、17岁的徐峰介绍给张宝华。徐峰在听完张宝华等人的抢劫计划后不愿参与,引起了张宝华不满,而郑文也认为,徐峰平时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如果哪天“进去”了,肯定会把他们的计划说出去。为了杀人灭口,郑文和团伙另一名成员李顺学将徐峰用电线勒死,并残忍地碎尸。没过多久,对李顺学心怀不满的郑文在张宝华的暗示下,又将李顺学杀害并碎尸。 团伙另一成员兰青羊38岁,他投靠张宝华后,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2003年8月3日,在西宁市城西区一家属院将一男子连捅数十刀,致使该男子当场死亡,兰青羊抢得两部手机。这一举动,使其赢得了张宝华的信任。 这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张宝华是“领导”,心狠手辣的郑文充当了张宝华的“杀手”,在几起作案中,郑文几乎见人就杀,张毅龙负责踩点、装拿赃物,兰青羊则是跟班做事。 张宝华生性狡猾,知晓“狡兔三窟”的道理。他租有多处住所,每做完一起案子就会换个地方。每次得手后,只分很少一部分钱给郑文、张毅龙、兰青羊三人,大部分赃款由他掌管。每次作案他们都会换上专门购买的廉价衣物,不带手机,得手后,赃物、凶器分别藏匿。平时在团伙内部,张宝华与成员好吃好喝,但外出后,张宝华要求团伙成员必须抽10元以下的烟,不得出入高档消费场所,避免引起他人的注意。每次作案后,张宝华就躲在家里看书或者侦破片。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实施抢劫杀人犯罪后,他们不仅迅速将赃物、赃款转移,而且再次回到作案现场围观公安人员的侦破工作,以提高他们的反侦查能力。 另外两名被告陈于龙和张百珍(张宝华之妻),则充当了张宝华等4人的包庇者和转移赃物人。 多行不义必自毙 在公安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张宝华一伙最终悉数落入法网。2005年12月1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宝华团伙特大持枪抢劫虫草店系列案依法开庭审理。 当日,张宝华被带进法庭时故作笑脸。法庭调查开始,张宝华便抢着说所有的事都是他指使干的,与张毅龙和张百珍无关,在作最后陈述时,他又请求法庭能够宽恕二张。 一审中,狂妄的张宝华说的最多的就是“都是我干的”,“是我指使的”,“没什么可说的,还有什么意义?”冷酷的郑文也没有为自己进行辩解。显然,他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罪行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死到临头,张宝华还强装镇静。记者问:“想见孩子吗?”他说:“不想见。”再问:“想给孩子说句话吗?”他说:“不想。”试想,一个罪行累累,背负7条人命的父亲,能给孩子留下什么美好的寄语呢? 2006年3月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认为,被告张宝华、郑文、兰青羊、张毅龙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4被告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依法严惩。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宝华、郑文死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兰青羊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毅龙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于龙、张百珍有期徒刑各3年。 二审中,张宝华一伙全然没有了一审时的嚣张,被告席上死一般地沉默…… 漠视他人的生命最终漠视的是自己的生命,抢占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到头来一场空,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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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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