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欧典需要体现法律智慧
2006-05-24 08:33:39
|
| |
|
|
|
如今,距离央视揭露欧典地板骗局时间已经过去半个月了,就在我们以无比兴奋的心情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公布查处结果的时候,一个让消费者失望的消息却传来了,在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办的相关研讨会上,北京律师一致认为——查处欧典和消费者向欧典索赔面临数个障碍,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消费者索赔无门。(据3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障碍之一就是:中央电视台调查的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证据。但笔者认为,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已经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况且中央电视台作为一个具有权威力、公信力和代表力的中央新闻媒体,调查的证据完全可以视为代表广大消费者的采集证据,怎么就不算是证据呢? 所谓障碍之二就是: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针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而欧典地板不论是“虚假”、“夸大”或是“失误”宣传,都不等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律师这样的说法让人感到匪夷所思。《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些都足以说明,欧典地板的虚假宣传不仅符合退货或者赔偿规定,而且消费者索赔不必非要产品质量有问题才可以提起。 再一个所谓障碍就是:就欧典地板的价格是否“偏高”,何种价格才算合理,目前我国没有价格评定权威机构,如果欧典地板定价未违反价格体系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对此主张权利将遇障碍。我们从管理计划经济的价格,到管理市场经济的价格,已经走了不算短的路,面对欧典打着洋品牌的幌子硬是把每平方米只有500元的地板卖到了每平方米2008元,仅仅因为“目前我国没有价格评定权威机构”就要消费者吃亏,那价格管理部门究竟是在为谁服务? 如果查处欧典或者消费者向欧典索赔遇到障碍而成“无言的结局”,更多的“类欧典”势必会躲在暗地里发笑,嗤笑不按规则做生意钱怎么这么容易赚,嗤笑市场的监管漏洞怎么这么多,嗤笑消费者怎么这么容易被宰,进而在欧典还没有被查处的时候,就已经下定决心要钻管理的空子发财了。说到所谓法律的障碍,一些律师和专家动辄就说,欧典事件的发生并不新鲜,解决这类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完善相关法律,建议重新修订《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岂不知很多很充分的条文在这些法律中都能找到,关键是要看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心。 事在人为,法也在人为,查处欧典骗局应该成为全国消费者维权成功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不应该是揭露的“大雷声”换来查处的“小雨点”,更不能让消费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查处欧典包括消费者索赔需要法律智慧,不管怎么说,欧典骗局不能不了了之,否则,消费维权就会陷入新的泥潭,到时候要再想恢复消费者的维权元气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了。 |
|
| 编辑:
李辉 |
|
|
| |
|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
|
|
|
|
|
|
|
|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