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法商”的可疑缺失
2008-04-17 07:43:00 作者: 来源: |
□李记 据报道,著名编剧何庆魁终于承认:“在处理万里大造林形象代言这件事上,自己确实在有些方面处理不当,有错,咱就认错!”何庆魁还向记者表示:和高秀敏所获的600万元形象代言费,如果确定要退还,由他一个人全部承担。据其好友透露,何庆魁之所以态度转变,除了央视曝光对他形成巨大的压力,以及内蒙古警方做工作外,赵本山等好友好言相劝,也促使他反思。 由一些报道可知,最初何庆魁态度很强硬,甚至为“万里大造林”鸣冤叫屈。相比葛优在亿霖木业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案中“痛痛快快”地道歉与退还代言费,何庆魁强硬的态度、不明就里的辩解和迟来的认错,折射出的其实是“眼球和聚光灯的放大效应,法律有意无意的宽容和放纵”下,绝大多数名人“法商”的可疑缺失。 笔者宁愿相信何庆魁的态度转变如报道所言是被骗。在笔者看来,大而论之,名人们“法商”的可疑缺失,并不仅仅是名人们的错,原因很简单: 一、在当下,对于公众和媒体而言,作为公众人物,名人们点滴的“法商”缺失表现,都要被放大成为一个夹杂着法律惩罚、道德谴责,更多是被公众和媒体“娱乐一把”的形式呈现出来。既然包括粉丝们在内的公众都是“上帝”,为了满足“上帝”们“娱乐一把”的需求,名人们自然会时不时地故作无知、泼皮耍赖地表现出“法商”缺失,既可以赚点眼球效应,又可以博取点粉丝们的同情,何乐不为? 二、对事不对人。在不健全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面前,当红的名人如果说还有丰满的“羽毛”值得珍惜和保护的话,半红不紫、过了气的名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赤膊上阵,早已经抛弃了所谓的尊严,沦入在电视和小广告上为“大力丸”、“狗皮膏药”代言的“为虎作伥”的地步。看看那些很多地方电视台附属频道垃圾时间的广告,这样的“名人”实在太多———他们在利用了公众易于被忽悠的盲从心理的同时,更多的是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和盲区。既然有空子可钻,又有利益分成,名人们为何不钻? 阮玲玉“人言可畏”的时代早已过去,在纷纷扰扰的利益面前,“德艺双馨”的评价,远没有金钱和人气来得更实在和具体。在笔者看来,对相当多的名人们而言,他们的“法商”缺失并非完全是“法商”真正低下所造成,实则为了利益的获取而利用法律的空子和盲区明知故犯的结果。 在一个娱乐至死、道德放逐的时代,还用传统的形而上的道德去审视和判别名人们的“法商”和道德,多少有些不切实际。公众尤其是名人们的高素质“法商”,固然需要普法的宣传以及道德的重树性构建,但无疑,这是一个过于庞大而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惩戒的示范效应往往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对于那些“法商”实际颇高而表现“法商”低下、用“法商”缺失的借口作为推脱和挡箭牌的名人们来说,完善而健全的法律法规层面上诸如对代言虚假广告等严厉、刚性惩罚细则的及时出台,重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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