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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8-04-17 07:43:00 作者: 来源:
  一消费者不满超市堵门检查
  打赢“一元钱官司”
  因不满超市员工堵在门口对购物发票进行“二次检查”,无锡一市民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一元钱。此案经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结,双方达成和解:超市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并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
  2007年底,本案原告章某到无锡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后在出口处遭到超市员工阻拦,要求查验其购物发票。章某当即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在收银台付款,不应该再接受检查。但超市员工声称超市有规定,消费者只有通过检查核实发票与所购物品一致,由超市在发票上盖章确认后才能离开超市。僵持一段时间后,章某被迫找出购物发票才得以离开。越想越气的章某第二天就委托了律师,以超市侵害其名誉权、人身自由权,漠视其人格尊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为防范偷窃而设立“二道防线”虽然是出于无奈,但是这种手段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法院判决上海劳教委
  撤销一项劳教决定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状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案件,法院判决上海劳教委对原告所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应予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周某与朋友程某等人在上海市福建路吃饭后分开,后周某接到电话得知程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赶到现场时发现民警正在对程某等实施强制手段。在此过程中,民警与周某、程某等人发生拉扯。周、程两人还站在沿街石凳上叫喊“警察打人”,引来路人围观,造成道路拥堵。后上海劳教委根据规定对周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对程某劳动教养一年。周某遂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某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不属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上海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应予撤销。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作出的对周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的决定。
  (据新华社)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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