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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套用“许霆”案名
2008-04-10 07:52:00 作者: 来源:
  □李克杰
  正当人们关注着许霆案重审判决后,许霆是否上诉及该不该上诉时,却在上海和南京分别冒出两个“许霆”:沪版“许霆”被免于起诉(4月8日《新闻晨报》),而南京警方则希望“南京许霆”主动退钱,争取宽大处理(4月8日《现代快报》)。
  在许霆案的争议过程中,不少人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划少多提具有高度偶然性,并据此主张不应实施刑事处罚。而如今言犹在耳,却在不同地方冒出多个“许霆”,让人倍感迷惑,并进而产生疑问:广州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刑5年,而其他地方的“许霆”应如何处理呢?为什么在上海就能免于起诉,而南京警方却称“不太好说是否构成盗窃”?
  其实,公众的困惑并不是由案件的事实引起的,而是由媒体的用词不当造成的。从报道情况看,上海和南京的两个案件无论情节或性质都不同于广州许霆案,分别称之为“沪版许霆”和“南京许霆”是媒体错误套用“许霆”案名的结果,涉嫌炒作,误导公众。
  事实上,上海和南京两个案件主要情节完全相似,案件性质也基本相同。两个案件当事人都是利用了他人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从对方账户中取款,所不同的是上海当事人虽然多次取款,金额达6300元,但他却中途良心发现及时将银行卡和已取款项归还失主;而南京的当事人取款数额较小,只取了2000元,警方尚未找到取款人。关键问题是,我们能将这两个人分别称为“沪版许霆”和“南京许霆”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他们的行为与许霆的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即使构成犯罪也与许霆触犯的罪名完全不同,将这两起案件与许霆案混为一谈会对广大公众造成严重误导,使本来已对许霆案重审判决有异议的部分公众更加不能理解,进而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
  众所周知,许霆被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构成盗窃罪,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上海和南京两个当事人都不涉嫌盗窃,而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条件。但需要指出的是,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上海案件取款人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5000元),加之及时退款,悔过表现明显,态度真诚,实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因此,上海检察机关对其免于起诉是完全依法办事,体现了司法公正。而南京的取款人也不能构成犯罪,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之,上海和南京的两个案件都与广州许霆案不同,前者涉嫌信用卡诈骗,而后者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我们不能随意套用“许霆”案名,否则可能会因此加深公众对相关法律及司法公正的误解。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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