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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8-04-10 07:51:00 作者: 来源: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青年被判刑
  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近日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初,在福州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工作的黄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一个月后,黄某再次向这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拿到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当年8月初,黄某利用这两张信用卡透支近3万元。
  2006年11月,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在多次催还透支款无效后,当面向黄某送达书面通知书,催收欠款。1个月后,银行再次发出书面通知。黄某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立下两张保证书,保证还钱。但直到2007年8月,黄某仍然没有归还欠款,此时,他已经欠银行本息3.3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后,银行报了案。
  台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近3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涉案金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据新华社)
  雇员擅离岗位致财物被盗应赔偿
  4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李文因在受聘为装修公司现场管理期间擅离岗位,将钥匙交给他人保管,致使公司的装修材料被盗,被法院判决赔偿公司损失15463元。
  2007年1月24日,原告江西省老百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客户罗某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装修工程由原告公司包工包料。同时,原告公司指派被告李文为己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李文掌管装修房屋的钥匙,并在该房内吃住。2007年7月20日下午2时被告将房门钥匙交给他人保管,下午4时左右被告在没有向原告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丰城回南昌,当天晚上,该房屋内的装修材料等物品被盗,被盗物品的价值为1546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文系原告雇请的临时管理人员,其在管理过程中,将钥匙交由他人保管,而本人擅自离开居所地,从而导致房内物品被盗,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人民法院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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