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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8-04-03 07:49:00 作者: 来源:
  输血后发现染梅毒
  七旬翁获赔10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病人感染梅毒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当事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今年71岁的王某是一名退休职工。据他讲,2005年4月,他因贫血住进了自己的合同医院,医院给他抽血化验并为其输血400毫升,此后不久医院突然告知王某患有梅毒,要求其立即出院。
  此案的一审法院委托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输血与感染梅毒之间在医学理论上缺乏相关依据,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认为医院方应当对其医疗行为和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改判。
  一中院审理认为,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方面没有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王某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一中院认定医院具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据新华社)
  “离婚”引发彩礼之争
  法院依法判决如数返还
  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日前,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大刚、张春兰及李翠华三人返还原告王松林彩礼20000元。
  2006年11月,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李翠华经媒人介绍相识。当月16日李翠华到王松林家,与王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父母经媒人撮合,口头达成给付彩礼协议:王家给付李翠华的父母李大刚、张春兰彩礼20000元。后王松林分两次共计给付李翠华家20000元彩礼。2006年12月16日,王松林与李翠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10日,王松林与李翠华发生吵打后,李翠华回到娘家。从此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李翠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人民法院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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