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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产品销售的三大法律陷阱
2008-03-20 08:00:00 作者: 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几个具体案例,为消费者揭示数码产品销售的三大法律陷阱。
  陷阱一:消费者无法有效证明产品的购货来源而导致败诉。
  王先生在中关村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商家填写的购货发票记载了产品外包装上的序列号,但未在发票上注明真机的序列号。后在商家承诺的包退期内,电脑出现故障,王先生要求商家退货遭拒绝,王先生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发现,发票上注明的序列号与外包装的序列号一致,但与王先生提交的电脑机器的序列号却不一致。结果,王先生因无法举证证明其购买的电脑与商家向其出售的产品为同一台电脑,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产品序列号记载完整具体与否,关系到在诉讼中能否证明购买产品的同一性,以有效避免商家事后恶意抵赖。
  陷阱二:轻信销售商的种种说辞,因怠于主张权利而无法胜诉。
  赵小姐通过试用样机的形式购买一款数码相机,试用样机没问题,但购买的数码相机在商场检验时却出现多次死机的情况。商家对此解释为这是此类型产品的通病,让赵小姐回去观察一段时间。相机被赵小姐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赵小姐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遭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该产品已经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赵小姐已经丧失了主张退货的权利。
  法官提示:消费者若当场验货发现问题后,不要轻信商家以推卸法定责任为目的的种种说辞。
  陷阱三:商家以终身维修承诺规避退换义务。
  李先生购买了一台电脑,商家承诺一年保修终身维修。购买后不久电脑出现问题,李先生找到代理商要求更换产品,代理商称产品出现的只是小问题,不需要换货。不久,电脑又出现了质量问题,进行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经过1年多的时间,李先生再次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据新华社)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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