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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生跌落床下摔残 学校管理不当赔10万余元
因管理不当致寄宿生从床上跌落摔成八级伤残,江苏无锡一学校日前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判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0万余元。 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无锡市一所学校寄宿生小蒯在睡梦中不慎从宿舍双层床的上铺跌下受伤,送至医院后诊断为脾脏破裂,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小蒯以学校未对宿舍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等理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学校使用的公寓床上层的防护栏高度为16.5厘米,一侧护栏缺口为86厘米,与国家规定的防护栏高度不低于20厘米、安全栏板缺口为50-60厘米的标准不符。 法院认为,学校对校内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等,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校方赔偿小蒯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据新华社)
房款被中介挪用 法院判银行公证机关连带赔偿
南京房主林宁委托中介公司售房,交易中涉及中介公司、银行、担保公司、公证机关等多家单位。当林宁和买方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到中介公司领取售房款时,中介公司已将售房款挪作他用,无力偿付。 林宁认为在交易中,除中介公司外,银行、担保公司、公证机关存在重大过错,将其一并诉至法院。 日前,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介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宁购房款23万元,江苏省建行、公证处以及担保公司要对中介公司返还房款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各被告在共享相互资源基础上各谋利益的同时,应对接受其服务的客户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而房款划给担保公司虽然有交易市民签字的协议书,但银行既未就此向交易市民审核,又对担保公司没开设房款专用结算账户放任不管,银行存在过错。公证处公证员未亲眼看见交易市民在承诺书上签名,未亲自办理该公证事宜,违反了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在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公司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后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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