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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为国家立法提供范本
2008-02-28 08:24:00 作者:□傅达林 来源:
  近日,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周强在长沙主持召开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专家咨询论证会。湖南就行政程序统一立法,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规定》从2007年4月开始组织起草,预计今年3月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从与百姓息息相关的行政决策到红头文件的出台,再到行政执法,都将按“规则”出牌。(2月24日《长沙晚报》)
  生活中排队的经验告诉我们:正义必须经由程序。现代法治政府必定是一个程序化的政府,在现代社会不得不在实体上赋予政府强大权力的情况下,对权力的制约更大程度上必须诉诸于程序。如果没有程序的规范,行政机关就可以通过滥设程序壁垒的方法或采用拖延执法的方法,轻而易举地摆脱法律对它的控制和约束,依法行政则成为空中楼阁。
  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立法对政府行为的程序规范并不健全,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欠可操作性,一些行政行为仍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虽然近年来在《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立法中强化了程序性规范,但从整体上看,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我国行政法治而言仍然不可或缺,甚至已成为目前政府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为此,在2003年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起草研究小组,之后行政程序法又作为行政基本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然而,由于政府行政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复杂,且变化频繁,要对各种行政机关的程序作统一的规范和要求绝非易事,因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都经历了艰难的历程。基于我国行政体系错综复杂、行政权力对社会事务无所不入以及行政立法起步较晚的事实,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必然会遇到许多立法技术上的难题,这也是行政程序法迟迟难以“分娩”的缘由。在这种背景下,湖南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首开行政程序立法的先河,我以为必将对全国立法产生示范意义,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出台提供必要的立法准备和社会环境参考。
  从效益上说,地方立法较之国家立法的主要优势就在于,它更接近“具体法治”的社会实践,能够以一种更为精准的规则体系去满足社会需求,并及时吸收从实践中反馈来的规则信息,进而为国家立法提供“试验田”效应,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程序规则,从而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范本,增强国家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安全、稳定、公开、参与等价值,决定了其必将成为公民监督政府、驯服公权的首选,也必将成为政府谋求善治、强化自身行为正当性的首选。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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