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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买卖农村集资房屋合同属无效
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诸法院,最终却被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件提出这样的警示:买卖农村集资修建房屋,存在较大风险。 长寿区晏家街道居民周某于1998年4月在晏家街道某村组建了一套96.21㎡的集资房。2004年10月,周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规定,周某以总价3.9万元将此套集资房卖给刘某。在合同签订时,刘某给付周某1.5万元,余款2.4万元在卖方办完过户手续交证后付清。 刘某付清首付款后即入住该房。可当周某到房管局去办理产权转让时,却被告知,由于此房属于集资建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也以未办完过户手续为由,拒交余下的2.4万元房款。此事就此拖下来,成为周某的烦心事。 2007年9月,周某找刘某协商,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但刘某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拒绝与之协商。 周某无奈,只好委托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张宪华作为其代理人,向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宪华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此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在庭审时,原被告双方针对合同是否有效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最终长寿区人民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周某返还被告刘某购房款15000元,被告刘某将此套集资房返还原告周某。 长寿区司法局提示,此案例向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由于农村集资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或单位拥有,不归业主。因此,在买卖时存在潜在的风险,买方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一旦一方反悔,必然给另一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乘坐免费班车受伤超市被判赔偿
消费者乘坐超市的免费中巴车购物,途中发生车祸,消费者受伤。谁该对这起车祸负责?日前,河南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通班车的易初莲花超市赔偿消费者鲍女士医疗费等费用3000多元。 2007年1月15日下午,在郑州市黄河东路和商鼎路交叉口,一辆搅拌车与一辆易初莲花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追尾相撞,超市购物免费班车被撞翻。车祸造成一名乘客死亡,包括鲍女士在内的20多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在过路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帮助下,伤者被迅速送往省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救治。鲍女士出院后,就赔偿一事与郑州市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鲍女士是易初莲花超市的顾客,易初莲花超市为鲍女士提供免费班车,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易初莲花超市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鲍女士在乘车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故鲍女士因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易初莲花超市应当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涉诉 “退还”门票款请求被驳回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活动引发的新类型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要求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 周某2007年4月8日与被告联通成都分公司签订《存话费送“要成为新势力”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活动协议》,其在当日预存手机话费880元,获得价值1280元的演唱会门票一张。2007年5月11日,被告通过短信告之原告周某,演出阵容中的陈慧琳因伤不能出席,而演唱会将如期举行,若不入场观看可于5月19日起办理退还预存话费手续。而周某在接到短信后既未办理退款手续,也未去观看演唱会,之后其向法院起诉,称其是基于陈慧琳参与演出才自愿参加该活动的,现被告单方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合同,即原告预存话费,被告提供必要的电信支持服务,该合同应为主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原告预存话费后,被告赠与原告演唱会门票的赠与合同应为从合同,而主、从合同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客观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依法有效。周某是针对赠与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该案中,在合同生效后,被告也履行了提供必要电信支持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扣划话费,同时还履行了赠送演唱会门票的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具有违约行为。被告在知晓个别演员不能到场时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并提前告知原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解除主合同,可原告并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因个别演员未参加演出而放弃观看的行为,不能作为被告违约的理由,被告作为赠与人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周某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审案法官认为,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作为服务接受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热衷于各类花样繁多的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家而言仍具有警示意义。相关商家在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不得随意以不能兑现或与承诺不符的“赠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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