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典型民事案件关键词
2008-01-31 08:59:00 作者:□杨立新 来源:大众网 |
盘点2007年的典型民事案件,林林总总、千姿百态、生动无比。这些案件告诉我们,中国民法在日益进步,人民的权利意识在日益提升,中国司法对私权的保护在日益加强—— 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 受害人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2006年10月16日晚,陶红泉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在车祸中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陶红泉与该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12月,死者近亲属对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起诉。两被告均主张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应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改判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点评】 陶红泉之所以是幸运者,是因为他在城市居住了很长时间。因此,要想做到让农民服气、心平,那就是放弃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实行城乡平等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手术拒签·一尸两命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而胎儿的父亲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医生在轮番药物抢救3小时后,李丽云和腹中胎儿死在产床上。 【点评】 一方面,死者所谓的“丈夫”拒绝在手术书上签字,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另一方面,我们现在的医疗机构医院太看重所谓的责任了,宁肯选择死亡也不敢选择所谓的“违法”。 侵占公共楼道·物权法 王华与李爱(均为化名)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相邻而居。2006年8月,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门铃的暗盒封了进去。2007年《物权法》生效后,王华将李爱告上法院。王华认为,楼道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共用部分,李爱通过向外延伸安装防盗门的方式,非法占有共有空间,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丰台法院判决李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点评】 本案例不是特别疑难的案件,李爱占有楼道中的公共空间,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侵害的就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超出就是侵权! 非法改造·物业管理 2006年5月23日,傅女士向杨先生租赁了位于上海市绿城小区内的一套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个月以现金支付,约定“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傅女士)分割出租(转租)”。租赁合同生效后,傅女士将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改造,杨先生的“三室两厅”在傅女士的手中变成了十间房。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傅女士的行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将三室房间改装成十间房间,分别租给不同的人居住,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存在治安隐患。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傅女士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 在本案中,傅女士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承租人,算作物业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即本案的《上海绿城住宅临时公约》)使用房屋,当其使用行为违反了管理规约的时候,就是违反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物业有权进行管理和纠正。 违规解挂失·赔偿 2007年3月21日,储户赵某到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声明银行卡丢失,要求办理挂失手续。当天上午8时47分,建行为他办理了书面挂失。赵先生随即提出,银行卡的密码写在卡面上,所以想尽快取出卡内存款。建行又于当日9时04分11秒解除该卡的挂失,在9时06分和9时07分分别进行了密码挂失、书面挂失。所有手续完成后,建行发现赵先生卡内的21万余元存款在解除卡挂失的16秒钟,即9时04分27秒被外地银行划转到他人卡上,存款被冒领。 赵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建行有义务对持卡人申请增加密码挂失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建行已进行告知;而且,原则上挂失生效7日后才能支取现金及更换密码,但建行却在赵先生单方申请的情况下解挂,操作违反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建行朝阳支行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承担赔偿赵某10万元责任。 【点评】 问题出在银行方面,已经进行了挂失,又在进行密码挂失的时候,先解挂,在其后短短的16秒时,风险变为现实损害,存款被他人冒领。对此,银行存在过失,应当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网络维权·艰难 詹启智2004年10月成立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和再许可业务。其做法通常是先向作者买断文章的版权,然后起诉那些转载了这些文章的网站。2007年3月,三面向公司将华夏营销网公司和江西聚合实业有限公司起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三面向公司”刊登的文章是其已经买断版权的文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318200元经济损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詹启智起诉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华夏”所转载的文章侵害了詹所在公司的利益。因此驳回詹的诉讼请求,并承担100元的案件受理费。 【点评】 案件反映了网络公司侵害作者著作权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侵害他人著作权的网络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意外获得胜诉。 博客侵权·公开 陶女士与丈夫李某均在某县工作,于1998年相识相恋,后结婚。2005年年末,有人向陶女士告知,她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了,博主是杭州一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胡某。 陶女士在起诉中称,胡某从2005年2月28日起陆续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99篇,文中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对自己进行诽谤,并将自己个人及其丈夫的隐私和秘密予以公开,丑化自己的人格,使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丈夫有外遇,恶意攻击、污蔑、贬低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本案至今没有判决。 【点评】 博客和日记有严格的区别。日记属于思想空间,属于思想的范畴。可博客不是思想,博客是在网络上公布的,是公开给人看的,即使是自己不具有想给别人看的想法,因此,不能认为博客中写的东西即使是有损于他人的名誉和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也不构成侵权。 (据《方圆法治》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
|
|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