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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代会:社区自治新模式
2008-01-31 08:59:00 作者:□傅达林 来源:大众网
  传统社区自治中,业主大会“画饼充饥”,业委会决策弊多利少,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社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样本。
  在上地西里社区,不仅有业主大会、业委会,还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即业代会)、监事会。业主大会有罢免权,业委会有执行权,没有决策权;监事会对业代会、业委会行使监督权,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没有执行权的业主代表大会拥有对社区公共管理的决策权。业主想要“罢免”业代会、业委会、监事会成员,可经相对便利的通道:最多10位业主联名就可提出罢免案,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这便是北京海淀区上地西里社区自治的基本模式。
  随着《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在立法上已为业主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权利支撑,物业公司过多含糊的“管理权”受到限制,业主自治的制度空间得到拓展。但是,这种自治的权利由于受到实现条件的局限往往被“架空”。这种现实领域内的自治贫瘠,造成了业主维权的困境。比如,由于仅对那些绿地、电梯等享有共有所有权,单个业主无法获得有效的原告身份,对于那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而言,业主维权就面临巨大障碍,逼迫之下很多业主选择不交或拒交物业费的对抗方式“维权”。
  针对业主大会制度设计中的致命漏洞,北京上地西里社区引入现代代议制治理模式,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全体业主授权业主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从而有效破解了业主行使自治权利的诸多现实难题,激活了法律层面上业主自治的各项权利。从其运行结构上看,这种建立在业主大会、业委会、业代会和监事会分权基础上的自治模式,充分体现出公权分立制衡的民主原理,既尊重了社区民主自治的投票选举权,又落实了业主罢免权,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执行力。
  现代物业管理的本质是业主自治,物业企业公共服务和治理权力的取得,正是业主自治基础上的权利让渡,是业主自治权的延伸。目前中国业主弱势地位的形成正是因为自治程度的欠缺所致。所以对于“业代会”这样的民间创造,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吸纳。而且从根本上说,政府更应致力于业主自治传统的形成,致力于业主与物业企业双方力量的均衡,包括提供明确的自治组织规范、更为便利的权利行使方式、宽松而积极的业主选举机制等。只有在实现业主自治的基础上,散沙状态下的业主才能拧成一团,形成与物业企业力量相当的博弈能量。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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