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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8-01-31 08:5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老人摔倒后死亡
  过路司机被判“补偿”六万


  一老人摔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毛先生开出租车路过,因无法认定是否侵权(即是否撞到老人),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称“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故判他补偿对方家属6万余元。
  2007年3月13日下午2时,毛先生开出租车经过郑州市一街道时出了意外。当时车上拉着乘客,车开过去五六米了,乘客说,右后方有个老头摔倒了。毛先生赶紧下车,看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他又看了看车,没撞到人,自己既没闯红灯,也没逆行,所以就开车走了。
  随后,65岁的张老汉被送往医院后死亡。经鉴定,老人是心脏病发作合并脑震荡死亡。2007年7月,张老汉家人将毛先生和郑州大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毛先生驾驶出租车路过时,将张老汉挂倒逃离了现场,致使张老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07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毛先生对张老汉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毛先生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判毛先生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25%,即39402.6元;另补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毛先生不服,已上诉至郑州中院。
  (据《东方今报》)


  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落空
  “订金”非“定金”惹纷争


  2007年3月,吴某准备将自己的一套楼房出售。当月25日,李某前来看房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当即交给吴某现金5000元,吴某给她开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收到李某购房订金5000元整,房款结算时扣除。”
  事隔3个月后,6月10日,吴某将房屋出售给了另外一个人,同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李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还自己的5000元,可是吴某咬定李某违约在前,拒绝退还钱款。李某气愤之下将吴某告上法庭。
  李某称:“吴某收了我的购房预付款后,迟迟不履行合同,又把房屋卖给别人,我要求法院解除我们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吴某退还我的购房款。”
  吴某辩称:“口头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后,李某又反悔了,她提出不买此房了,我才将房屋卖给了其他人。因为李某交给我的是购房定金,而不是预付款,收条中的‘订’字属于错别字。李某违约了,我有权不退还她交的‘定金’。”
  新疆石河子市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吴某收取李某的购房订金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构成违约。吴某售房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吴某和李某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李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归还购房款,法院给予支持。
  关于5000元是否为定金的问题,法院认为,从收据的字面上看,上面书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从收据内容上看,不能反映出该笔款项具有定金性质。故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吴某订立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吴某返还李某购房订金5000元。吴某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
  (据新华社)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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