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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于他人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开赌场,定帮规。安徽阜南县一乡干部竟然成为有20多名成员的犯罪组织头目。近日,乡干部马新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挪用公款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刑20年,罚金30万元。 马新为团伙定帮规 马新是王店孜乡农经站站长,在阜南县是个响当当的人物。他的知名度非来源于他在农经站的工作业绩,而是他和手下一帮“弟兄”的争勇斗狠。1990年,马新退伍后先后在阜南县城关镇、王家坝、王店孜等乡镇工作,但工作不顺,试图经商又屡次以失败告终。但他凭借所谓的江湖义气,以好勇斗狠逐渐在阜南县扬名,先后笼络了叶杨阳、孙某等多名社会闲散青年。 2005年11月以来,马新在家中开设牌九赌场,按赌资的10%抽头渔利,并以此收入带领叶杨阳等人吃喝玩乐、吸食K粉、发放零花钱,叶杨阳等人跟随并听命于他。马新还通过拉拢、引诱等手段,不断发展新的团伙成员。 “不准偷抢,成员相互之间要团结,不准内讧,护赌时不得随便进入赌场。”这是马新给团伙成员立下的“帮规”。一旦有人违反,轻者受训,重者难逃皮肉之苦。一个由头领、骨干成员、马仔等20多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团伙成形。马新被组织成员称为“二哥或二叔”。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马新安排成员在赌场望风,每天从赌场抽头中向护赌人员发放100元工资。至案发时止,该赌场非法获利35万元,除供成员开销外,马新还购买了一辆本田汽车。 这个团伙以马新居所和所开设赌场为组织场所,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在马新的安排、指使下,该团伙还受雇于他人,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以及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为他人解决纷争等违法犯罪活动。 扫黑打恶上演“无间道” 2006年7月2日,马新受城关镇干部骆隆重(已被判刑)所托,安排孙某将受害人董青砍成重伤。负责侦办此案的阜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赵德才当晚获得受害人家属提供的重要线索:城关镇干部骆隆重是指使孙某等人砍伤董青的主要幕后人物。 赵德才于7月3日凌晨拨打马新电话,告知马新由其办理该案,并泄露了已掌握的骆隆重为重大嫌疑人的线索。马新得知后立即授意骆隆重抓紧时间与董青家人调解。此后,赵德才在调取骆隆重手机通话记录时发现,骆隆重与马新曾相互联系。 一名神秘举报人向案件负责人赵德才透漏,孙某有主动投案意向。赵德才获悉这一线索后,立即告诉了马新,导致举报人受到马新的电话恐吓。当神秘举报人质问赵德才为何把线索泄露给马新时,赵德才竟告知:孙某投案会涉及马新,不要孙某投案自首,并要求神秘举报人不要泄露孙某欲投案的线索。赵德才在多次阻挠孙某投案后,主动拨打孙某电话,要求孙某更换手机号码,外出躲避。赵德才的行为导致董青伤害案侦破工作停滞。 神秘举报人在通过赵德才无法让孙某投案的情况下,将赵德才阻止投案的行为告诉了董青亲属。董青亲属遂向公安机关要求更换侦查人员。阜南警方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赵德才退出侦查工作,将案件移交其他人负责。 在向侦查人员胡胜东移交董青伤害案卷宗时,赵德才故意隐瞒其在侦查期间掌握的马新有重大犯罪嫌疑和孙某欲投案的线索。在胡胜东等人侦查过程中,神秘举报人再次出现,将侦查人员带到一隐蔽处,让侦查人员与孙某会面。孙某如实供述了马新安排其与李仲林等人帮助骆隆重办事,并在骆隆重指使下砍伤董青的犯罪事实。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侦查人员对孙某问讯的同时,赵德才还给神秘举报人打电话,意图阻止孙某投案自首。 马新团伙:横行跋扈 随着犯罪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马新团伙在阜南县的影响日益增大,马新及其组织成员有恃无恐。法院查明,2005年3月1日晚,该组织成员叶杨阳等人在一家舞厅外与韩某相遇。因韩某看叶杨阳一眼,叶杨阳便立即上前殴打韩某,与其同行的张某等人也立即赶上去对韩某一顿痛打。韩某鼻部被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2005年4月17日晚,马新等人在练歌房唱歌时,男青年闫某误入马新等人包厢,当即道歉退出。马新等人认为闫某的冒犯让他们很没“面子”,追至包厢外实施殴打,并用啤酒瓶猛击闫某头部。 该组织中有些成员劣迹斑斑。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团伙成员李仲林、许俊俊等人在一家旅社内玩耍时,有人提议找个女孩玩玩。随后许俊俊将其认识的初一女生刘某带到旅社内,李仲林遂将刘某强行奸污。该女生当时仅12周岁。李仲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 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马新、赵德才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当,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马新、赵德才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马新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挪用公款、贷款诈骗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赵德才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该团伙其他成员也被依法判刑。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新闻链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黑社会将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将从重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审理这类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一项规定。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致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解释还对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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