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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适用"一物一权" 离婚自行分房被判无效
索某夫妇离婚时,自行约定把两居室房屋的南侧一间归索某,北侧一间归妻子张某。在张某提起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某与张某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此案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房屋折价款。 法官介绍说,《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权利人要实现这些权利,就要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但是,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以,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索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据《北京晚报》)
行人掉进无盖窨井溺亡 市政处被判赔16万
一名男子在一个暴雨之夜掉进泄水的无盖窨井溺水身亡,死者家属随后以人身损害为由,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市政处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据介绍,2007年8月2日,暴雨袭击郑州。当天,在郑州打工的漯河市舞阳人黄某在暴雨中掉入一无盖窨井中,尸体于次日在一污水池中被打捞上来。事故发生后,黄某家人了解到,该窨井盖是市政处为排水而掀开,市政处应该承担责任。在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黄某家人将市政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死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37万余元。 法庭上,郑州市市政处辩称,井盖不是被告人为掀开的,而是短时间内急降大雨,水位落差大把井盖顶开的,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意外事件;同时辩称受害人冒险趟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本人也有过错。认为本案事故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日郑州市出现暴雨造成路面严重积水,黄某骑自行车经二七区京广路和永安街交叉口附近时,坠入了排水窨井溺水死亡。法院还查明,对当日的事故市内媒体也进行了报道,报道记载了“这些窨井盖正是市政工作人员掀开的”“当时积水十分严重,掀开的井盖太多了”等市政处相关人员的说法。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其2007年暴雨排水预案内容来否定其工作人员打开井盖排水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否定相关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作为案件中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更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综合相关事实,遂依法判决市政处对黄某之死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16万余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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