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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08-01-10 07:51:00 作者: 来源:

  新法生效循捷径
  女高管法庭追索劳动报酬

 

  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首个工作日,江苏南京市一名女公司高管来到该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立案庭递交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依新法向被执行公司执行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3万余元。鼓楼区法院通过对其递交证据材料的审查,于1月3日正式受理该案。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南京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案。
  36岁的谭女士是一名公司高管。2007年5月,她被一家民营拍卖公司接纳,担任该拍卖公司的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约定的年薪是税前7.5万元。谭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上岗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合同期为3年,并规定了违约责任。7月上旬,谭女士发现自己突然怀孕,妊娠反应严重,但尽管如此,她仍坚持上班和出差,并圆满完成了公司的相关拍卖任务。8月2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谭女士回家休息,并称工资待遇不变等。但从2007年9月份起,公司就停发了谭女士的工资,并且之前未足额发放的工资也不补发,谭女士多次找公司交涉,但均无果。在认真学习研究了新劳动合同法之后,谭女士决定运用该法提供的维权捷径,向所供职的拍卖公司讨要权利。
  新年上班的一大早,谭女士带着起草好的《追索劳动报酬支付令申请》直奔鼓楼区法院立案大厅。1月3日,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立案条件。谭女士的申请共提出了6条主张,其中包括欠薪、浮动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追索总额为3万余元。
  据悉,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送达不出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法院将终结申请人的申请。(据《法制日报》)

 

  曲解心脏病概念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判败诉

 

  由于将保险条款中的心脏病仅限定为心肌梗塞,河南新乡市一家保险公司拒绝向其一位身患心脏病的顾客作出理赔,双方随即对簿公堂。日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按合同支付保险金,且双方合同继续有效。
  据了解,2001年12月8日,新乡市民李某投保了人保新乡分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年缴费2550元,基本保额3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其患重大疾病时该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其重大疾病保险金。2004年2月5日,李某胸闷心慌,随后被当地医院诊断为主动脉瓣钙化重度关闭不全,需要做主动脉手术。同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却拒绝受理。为此,李某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做了如下规定: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在该条款的注释部分,还规定: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所以,李某所患的心脏病不属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心脏病是上位概念,而心肌梗塞是心脏病的一种情形,包括在心脏病之中。保险公司在其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中,首先在合同前面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在合同后面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仅指心肌梗塞。由于字面上的不同解释,造成该条款属于歧义条款。
  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根据“不利解释规则”,对于“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不应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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