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化”运作
2008-01-03 07:48:00 作者:□傅达林 来源:大众网 |
前不久,有关部门表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将是明年各级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将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近日,辽宁宣布全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不仅发布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还要求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以防止“同案不同罚”。成都也下发了相关《实施意见》,以遏制人情罚、态度罚、行政议价等。 看来,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标准,以权力运作的程序化机制压缩执法的“弹性空间”、堵住权力的寻租之门,正在成为各级政府合理行政的共同趋势。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公共事务的激增,传统严格法定范围内的行政权力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公共治理时显得力不从心,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成为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公民需要政府部门以能动的行政而不是僵死的行政来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 然而,这种能动的自由裁量权在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也给公民权利带来了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更不例外。对目前中国而言,过于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在成为权力腐败的重灾区,对这种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已经成为治理权力腐败、防止行政专横、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我国立法在设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过宽、过大等缺陷。例如,涉及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按规定罚款额可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如此大的裁量空间很容易给执法者划分“私权领地”提供机会。但事实证明,再严密的法律控制也无法彻底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正当化,这种情况下,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就必须谋求合理性原则。比如,权力的行使应遵循权利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不可用大炮打小鸟”;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能因人而异、厚此薄彼,先后出现的同类案件在处理上要遵循先例;要根据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执法,而不是背离这些目的等等。 当然,要将上述合理性原则贯彻到行政执法中,使之成为一种刚性的“显规则”,更重要的途径是确立起司法审查机制。因此,在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如何将缺乏合理性、正当性的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就成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合理化运作、提升政府行政水平的一个关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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