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行法治应成风尚
2007-12-13 08:32:00 作者:□傅达林 来源: |
今后,兰州市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对因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据《兰州晚报》) 在目前整个行政法治环境还有待优化的背景下,兰州的做法无疑值得关注。 在一个主要依靠行政主导的国度,政府官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行法治的事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将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将依法行政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内容,能够为国家法治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长期以来,以GDP为核心的经济指标一度成为衡量和考核政府官员政绩的唯一内容。在这种政绩观的强劲刺激下,单纯追求经济发展成为许多官员弘扬政绩、获得升迁的“不二法门”,一些领导干部甚至将法治视为捆手捆脚、约束权力、阻碍发展的绊脚石。这种观念造成一些地方建设法治的动力严重不足,经济出现畸形发展。事实证明,这种以牺牲法治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地方科学、和谐、长远发展,并容易滋生腐败、人治等恶习。 其实,法治从来不是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相反却是维护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生产力”。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规律早已告诉我们,那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地方历来都是法治十分健全的地方。要改变目前我国这种单一化的地方发展模式,首先就必须从政府官员的观念导向入手,从端正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入手。前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行政法学专家马怀德在“县域法治化”高层论坛上就建议,应将法治指标与经济、社会指标等共同列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提升县域法治建设动力。只有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范畴,才能够促使领导干部不仅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推手,而且也成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推手,各级政府和官员就不会唯经济指标马首是瞻,推行法治才能够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 自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各地官员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也得到较大改善。但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政府官员的行政状态,仍然与国家法治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官员已有的依法行政意识也多处于某种责任、自制的状态,而没有内化为一种行政伦理。因此,除了将依法行政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外,我们还应从官员从政的素质上、从干部升迁的标准上提出要求,改善官员的素质结构,提升政府的法治品格,进而形成主动推行法治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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