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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产妇请求剖宫产遭拒 新生儿死亡获赔7.6万
被媒体炒作成了知名人物的肖志军,因拒签手术单造成了令人惋惜的一尸两命悲剧事件。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医院冷漠而导致新生婴儿死亡案件,法院判决由医院赔偿死亡婴儿父母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127.25元。 2007年1月20日凌晨,怀孕足月的33岁孕妇丁燕(化名)因下腹痛2小时,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遭拒。22日凌晨4时左右,丁燕生产仍然困难,家属遂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现场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丁燕夫妇认为医院在诊疗中有过错,遂于2007年2月13日起诉到法院。 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因此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遂判决由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027.25元,另外赔偿丁燕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据《劳动报》)
抢注“草珊瑚”域名 一市民被判侵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南昌市民胡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网络域名,还在有商业性质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销售广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胡某抢注并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草珊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于8月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撤销在互联网上的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依法认定“草珊瑚”商标为驰名商标。 胡某认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草珊瑚”注册商标尚未认定为驰名商标,“草珊瑚”注册商标经核准在第三类产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于网络域名。两者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网络域名注册行为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各项条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胡某的行为可以造成对“草珊瑚”驰名商标的淡化,对“草珊瑚”商标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可能的损害。因此胡某的行为属侵权行为。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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