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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参与者回应各地物权法第一案
2007-12-06 08:38:00 作者:□郭晓宇 来源:
■关注《物权法》


  物权法的实施是2007年关系百姓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实施一个多月,全国至少有九座城市涌现了当地的物权法第一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普法办等联合推出的大型媒体行动“法律服务你——12·4普法大接力”,将“物权接力站”作为首站推出。对于各地纷纷出现的物权法第一案,当初立法的参与者予以了回应。
  买受关键看是否善意取得
  四川省成都市外化成小区。发生在这里的一个案例成为成都最先使用物权法审理的案件之一。原告是一名旅居海外的女子,她有一个同居十多年的男友,在原告出国后,这名男友又结交了一个新女友并与之同居,后来这名男友病故,新女友随即产生侵占房产之心,办理假的继承公证书据为己有,并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一对夫妻。2007年1月9日,原告委托她的姐姐作为全权代理人,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房屋或市场等价款,并将现在居住该房子的夫妻作为第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受人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如果所谓的“卖主”把别人的房子通过欺骗等手段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或者是因为产权登记过程中发生错误,别人的房产办到了他的名下,买受人在买他这个房子的时候,查证并相信这个产权登记,双方完成了交易,也办了过户,那么买受人就取得了对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应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判断是不是“善意”,关键要看买受人在买房时是不是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有权处分该处房产。王教授表示,本案中的一些具体事实还有待法院方面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表示,我国有物权公示制度,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推定为他是这个房子的权利人。如果买受人并不知道实际上这房子并不是“卖主”的,那么就应当推定买受人是善意取得。此外,“善意取得”应该是以合理价格购买。如果这处房产市值100万,而买受人只出了5万,同样不能被认定为是“善意取得”。
  楼顶晒台归属不一概而论
  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花园降社区。这里发生的16户业主集体诉讼案是浙江省受理的物权第一案。业主单苏飞以楼顶漏雨问题无法解决为由,在楼顶加盖建筑,并锁住了通往楼顶晒台的大门。2007年10月10日,楼下16户业主集体向青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该楼房顶及房顶的晒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要求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将通向房顶的钥匙交给原告。
  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这个楼顶晒台是不是属于物权法第73条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他认为,楼顶晒台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笼统地说所有的屋顶晒台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判断它是不是属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一是要考虑规划是怎么确定的,二是要考虑历史习惯、合同约定等各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本案中的这些基本情况,都有待进一步调查。
  王利明强调,物权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拥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来说,如果确定了这个屋顶是所有业主共有,那么漏雨就不应该只让楼顶业主去修,而是应当由大家共同负责。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共同决定拿出维修资金用于修缮。
  车库看管理公约是否授权
  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一位业主在小区买了4个车库,将其中一个出租,开起了超市,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把业主告上法庭。
  王利明教授说,本案中的一些基本事实还有待进一步调查,不过应当明确如果这个车库确实是业主的物权,那么它在法律上就应当受到保护。对于车库、车位可不可以改变性质和用途,比如说用于出租开店,应当由全体业主制定管理公约,如果在管理公约上有这样的授权,这种行为就不是不可以。此外,车库改变性质和用途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会给其他的业主造成损害,按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样的做法也是不行的。
  配套法律法规应及时出台
  物权法的实施,给公众带来了解决问题的便利。但专家也认为,物权法这样一部新的法律,很多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来清除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以防出现物权法的原则被架空或被篡改情况。
  王利明教授坦陈:他最大的担心就是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能够及时出台,会影响到物权法的正确实施。比如什么叫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对它怎么解释,比如说小区会所是不是能够叫做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这些都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或相关的司法解释。
  姚红对此也有同感,她认为物权法对很多问题只是提出了一个解决的原则,但具体的解决方式还有待今后出台法律配套。比如不动产的统一登记问题,物权法只说实行统一登记,但是具体如何统一登记?比如物权法规定土地征收要具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如何来补偿?这都需要另外做出规定。
  也有专家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对于如何续期、怎样办理续期、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等具体操作方法,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物权法中对于登记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如车辆、船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需要登记才能确定权利,但不同的标的要到不同的单位登记,登记的收费也缺乏统一规定,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不规范的登记,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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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改变百姓的哪些生活

  □本报记者 吴允波 本报通讯员 肖春燕

  今年10月1日,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开始实施。这部历时十几年,多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共审议了八次才获得通过的法律,到底从哪些方面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呢?
  物权法专辟一章处理邻里纠纷
  北京安慧北里雅园13号楼108名业主到法院起诉华辰公寓开发商。在朝阳区法院和有关部门的诉前调解下,108户业主从开发商代表手中拿到了每户600元的噪音扰民补偿金。
  这是一起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关于相邻关系,在《民法通则》中已有所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通则》施行已20余年,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上,又出现了新的特点。物权法根据形势需要,专门一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对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噪声侵扰等,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规则的制定,为以后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中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这一规定,让此前最多只有“70年大限的”房屋有望“代代传承”,给不少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房产问题是诉讼焦点
  北京的张军和李丽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12000元。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过去购买二手房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物业管理将趋于规范
  北京的张先生所居住的某小区18号楼是住宅项目,按照规划其半地下室为库房,属于物业服务用房。小区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该18号楼半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2007年8月9日,物业公司还强行砸毁18号楼单元门洞,并将单元门拆除。为此,张先生等12位业主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立即恢复18号楼单元门的原状,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物业公司擅自出租小区地下室或物业服务用房等公用设施牟利的现象可以说非常普遍。物权法中对小区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场所等公共设施的权属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公共设施应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利用公共设施开展经营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经营收益的利用和归属也应由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业主大会可以决议通过分红的方式得到收益。所以像遇到张先生等业主类似的问题,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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