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莫患立法依赖症
2007-12-06 08:38:00 作者:□孙瑞灼 来源: |
日前,某市计划制订全球首部专门为大熊猫“量身定做”的法律,顺利的话,半年后就能正式通过。据透露,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对该市大熊猫保护工作及其相关产业作出规定,“恶搞”大熊猫、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都有可能被列为禁止行为。 该市意图通过立法加强大熊猫保护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是,有必要将“恶搞”大熊猫这种行为也列入立法禁止的范围吗?这值得商榷。 在网络上“恶搞”大熊猫的图片确实随处可见,其憨态可掬之状往往引人发笑。在笔者看来,这只不过是公众无伤大雅的一种自娱自乐罢了,最多也只能归入不道德之列,应属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与此相应,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多是通过宣传、鼓励、批评等道德感召和教育来完成,而不是诉诸法律。 社会生活包罗万象,公民的生活方式形形色色。有人高尚、有人平庸,这是社会的一种常态,法律应该尊重和包容。对于粗俗之人的“不德之举”,我们可以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却不能将它“上纲上线”到违法程度,更不能一味依靠法律去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们一些地方的社会管理出现了一种“立法依赖症”。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效果问题。如一些地方将边骑自行车边打手机行为认定为违法,并处以罚款;一些地方立法禁止市民说脏话;某地拟制定地方法规将陌生男子违背妇女意愿向其吹口哨、抛媚眼等行为定义为性骚扰;某城市要求服务人员不得有不耐烦情绪、不得用轻蔑或审视的眼光扫视顾客等,都与这立法禁止恶搞大熊猫相似。 诚然,相对于人治与德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它只是诸多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它只出现在必须由它来调整的重要社会领域,法律能不出手时应尽量不出手。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除去法律调整之外,还需要其他社会规范共同调整,如道德、公序良俗等等均不可偏废。在一些领域如道德领域,法律的不当介入只会把事情弄得更糟,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损害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造成立法、执法、司法成本和资源的浪费。事实上,最聪明的选择应该是: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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