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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煤层经济情报 煤矿管理人员被判刑
将国有大中型煤矿的煤层地质图纸出卖给乡镇小矿的个体老板,获得“感谢费”28500元。日前,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煤矿地质科原副科长范仁中因受贿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5岁的范仁中曾任新庄孜煤矿地质科副科长,具有接触国家地质资料和煤层经济情报的条件,并且与八公山区沈巷煤矿矿长朱某关系密切。今年5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干警到八公山沈巷煤矿调查一起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时,发现该矿与当地同规模煤矿相比,经济效益尤其是投入和产出比明显不同。调查发现,朱某的办公室里有大批国有大中型煤矿的煤层经济情报———煤层地质图纸。 外围调查证明,2004年,八公山区沈巷煤矿的矿长朱某看到国家允许乡镇煤矿采煤的地区都已经没有煤了,继续往下挖,成本越来越大。要想继续低成本采煤,只有回避国有大矿的监管进行越界偷采。为此,朱某找到时任新庄孜煤矿地质科副科长的范仁中。 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中秋节、春节,朱某都亲自到范仁中家拜访,除了礼品外每次都奉上2000元现金。此后,范仁中即把国家地质资料和煤层经济情报提供给朱某。朱某为表示感谢,多次提取现金交与范仁中,四年时间范仁中总共收受了28500元“感谢费”。 (据新华社)
拒绝批准讨债业务 工商局被公司起诉
亨瑞特信用评价事务所(以下简称亨瑞特事务所)申办“信用商账催收”这一新业务,遭到北京市工商局驳回。该公司随后将对方告上法院,指责其“不鼓励创新”。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市工商局决定无误,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2日,亨瑞特事务所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信用商账催收”这一讨债业务。次日,北京市工商局告知亨瑞特事务所: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用商账催收”业务,所以不准许其增加这一新业务。亨瑞特事务所对此不服,随后将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亨瑞特事务所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精神是:凡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民间皆可为;凡是法律未明文授权的,行政机关皆不可为。“信用商账催收”这一行为,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也未明文授权工商部门进行核准。此外,有关部门应鼓励商业公司创建新行业和新业务。 庭审时,北京市工商局代理人表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而“标准”中无此分类。此前,国家有关部委曾就逃债问题,下发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迄今还有效。“信用商账催收”这一业务,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故不能准许其增加。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市工商局有权对辖区内企业提出的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亨瑞特事务所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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