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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窃走价值920万的技术秘密
2007-11-22 08:17:00 作者:□蒋德 来源:
我国混凝土界知识产权第一案

  这是个兼有中国混凝土界知识产权第一案和苏州知识产权第一案两大头衔的大案,也是近年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成功典范。据悉,这起盗窃商业秘密犯罪案之所以能成功侦破,受害单位的法律意识、防范措施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城冒出一竞争对手

  事情得从2006年4月说起。
  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聚羧酸盐系列高性能混凝土减水剂的一家新型建材企业,年生产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能力在36000吨以上。该公司的产品销路一直很好,效益也非常可观。
  从2006年4月起,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就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他们先是接到其合肥一重要客户的电话,称苏州一家同样生产混凝土减水剂的企业销售人员,居然将电话打到她家里去了。这个私人电话是弗克公司销售经理储存在弗克公司销售部电脑里的,在公司也只有少数人知道,这家企业是怎么知道的呢?
  就在总经理傅雁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不断有他们的老客户来电话,称这家苏州公司同样向他们推销和弗克相同的减水剂产品,而且他们的产品说明书几乎和弗克公司的完全相同。同时,弗克公司的一些加工合作伙伴也打来电话告知,这家同城公司也向他们提出了同样的加工合作要求。
  这令傅雁大为震惊。他们派人走访了这家同城对手。在这里,他们见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这就是曾经在他们公司工作,参与了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的开发,但于近日突然辞职的聂勇。一切全都真相大白了。

  技术骨干竟是特洛伊木马

  聂勇是于2004年3月进入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研发部工作的。由于其年轻,又有工作经历,再加上专业对口,进入弗克后深受公司器重。公司老总亲自带他参与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的开发,因此他对实验数据、生产机械的安装调试等比较了解。
  谁也想不到,聂勇会在2006年4月10日突然提出辞职,并立刻离开了公司。当公司要求其办理移交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公司当即对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不但有106页的机密实验资料遗失,同时保存在人事部门的有关聂勇的劳动合同,包括进公司时双方签订的那份保密协议,也同时神秘消失。弗克公司曾经发律师函给聂勇,要求其归还资料,但遭到聂勇拒绝。
  显然,聂勇是携带着弗克公司的商业机密跳槽了。而要谈起他的跳槽,就不能不提到李力,那家同样生产混凝土减水剂的建材公司的老板。他的家和弗克公司是近邻,他知道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在大型建筑工程中的作用,也知道这家只有几十名员工的公司能够创造上亿的年产值,当然也想从这个行业分一杯羹。但是,他不想也没有能力自己研发一套生产工艺,于是就看中了聂勇。为了让聂勇跳槽,他抛出了15%股份的诱饵。聂勇心动了。他不但带走了包括“制备聚羧酸盐减水剂中的浓缩方法”专利技术在内的大量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甚至在辞职前,就以房屋装修为名请假,跑到这家筹建中的建材公司指导设备安装、调试。
  弗克公司终于忍无可忍。2006年6月22日,他们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被窃的技术秘密值920万元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查明了当时还是弗克公司职工的聂勇在建材公司筹建阶段,即以某建材公司技术员身份在设备购置和安装现场进行指导的事实。而接下来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却让他们吃惊。
  弗克公司的聚羧酸盐减水剂生产技术是否属商业秘密,以及某建材公司是否窃取了商业秘密?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的结论认为,虽然生产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的理论并不复杂,但怎样才能产出高效的产品,却无法靠纸上谈兵,所以各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都把自己公司的工艺流程和市场销售作为自己的商业机密,弗克的技术中包含专利技术,当然也不例外。而得出某建材公司窃取商业秘密的结论更简单,因为这家公司几乎就是弗克公司的简单复制。它不但使用了弗克的全部技术,而且复制了所有形式,连机械安装时的管道朝向都是一样的。接着,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也出来了,以2006年8月6日为基准日,该项技术价值为920万元人民币。而按照某建材公司生产规模,如果发生技术使用许可,其价值为150万元。
  可是,其他方面的侦查并不顺利。首先是李力声称他们公司用的技术是以10万元的代价,向一个韩国人购买的;接着又拿出了一份和某大学附属研究机构于2006年3月签署的技术转让的协议。他们甚至以这份协议为证据,向有关部门控告公安机关妨碍企业生产。
  有关人员表示,侵犯商业秘密之所以很难被确认犯罪,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据难取。而且由于这类案件涉及太多的经济利益,所取的证据也往往难以确定。
  比如,这份所谓签署于2006年3月的技术转让协议,就是有关单位受利益驱动,和某建材公司串通倒填日期的虚假协议,这家研究所根本没有任何制造聚羧酸盐减水剂的技术。只是这家研究所没有想到,他们的这种不诚信之举,使得某建材公司有恃无恐,他们拿着这份协议,甚至堂而皇之地到北京参加了国际干混砂浆及墙体保温技术与产品展览会。
  2007年6月3日,潜逃到安徽合肥的聂勇被抓获归案。6月6日,正准备外逃的李力落网。6月9日,靠偷来的技术运转的某建材公司停止运转。如今,案犯已经被移送起诉。

  值得借鉴的经验

  据悉,现在员工带着核心技术跳槽自立门派这样的事不少,但真正由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而被送上法庭的却不多,最多是打没完没了的经济纠纷官司。因为偷几页核心资料,几张光盘易如反掌,但要定罪,不但要证明窃取,而且要证明窃取的是商业秘密。
  而这起案件能够送上刑事法庭,除了民警慎重出战,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需要调查、取证外,弗克公司的保密意识,及其依法实施充分的保密手段是一个重要因素。
  这一点值得高科技企业借鉴。
  首先是签订保密协议。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从一开始就与聂勇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保密范围为一切属于公司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产品配方、设计、数据、图纸、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实验报告、各种资料、调研报告、研究计划、预算报告、工作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产品专利等;商业秘密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报价单、客户资料、营销价格、营销策略、调研报告、计划书、商务方案、投标书、竞标价格等。
  其次,协议经过公证。而正是因为公证,当聂勇盗取了公司保存的保密协议后,保存在公证处的文本才成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第三,协议不但明确了禁业条款,而且企业首先注意履约。协议约定,“乙方(聂勇)从甲方(弗克公司)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进入从事与甲方产品相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得独资或合资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由于乙方为甲方行使了保密责任,在乙方离开甲方、甲方投资的企业、甲方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一切与甲方有关机构后,甲方将给予乙方三年的保密经济补偿金,年补偿额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如果没有保密协议和对保密协议的公证,就很难判定何为秘密和泄密。而且公司在聂勇突然辞职后,仍严格按照协议,对其发放了补偿工资,就把对方置于明知故犯的地位。而这些恰恰为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法制日报》)

  【相关链接】

  ●下载公司商业秘密判赔1.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杨某在e龙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多次下载大量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入住酒店名称及价格等,下载内容占公司同期商业信息总量的80%以上,杨某将其复制并带离公司。因认为这些信息属商业秘密,e龙公司将杨某诉至法院。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赔偿e龙公司1.5万元。
  (据《新京报》)

  ●中国标的最大知识产权案判决

  9月29日,中国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在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世界低压电气巨头法国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对正泰集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逾3.3亿元,折合美元约4500万。
  (据新华社)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批捕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杜某等4人批准逮捕。杜某等4人是成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为私自承接某项目注册成立了公司,并以利益为诱饵,指使成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程某等人采用偷绘等手段,分工绘制了仅为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掌握的有关该项目的核心装备制造工艺的图纸。此后,他们利用该技术与他人签订了金额为840万元的销售合同,致使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心技术被泄露。
  (据《检察日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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