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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也要承担民事赔偿
2007-11-22 08:17:00 作者:□李红军 来源: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对一起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被告人王盛因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据了解,因为滥用职权而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全国尚不多见。
  这几年,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的现象有增无减,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然而,对于这些滥用职权者,我们国家却采取了处罚不咎的态度,即对那些滥用职权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之后,就不再追究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做显然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对滥用职权者除进行法律惩处外,还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意义很大。
  其一,这对滥用职权者是一个威慑。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时刻敬畏法律,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就应该时刻想到自己的行政行为将会产生何种后果。公职人员如果想不到这种后果的严重性,他就要付出自己的代价。如果我们对滥用职权者只进行法律处罚而不进行民事赔偿,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就会肆意妄为,根本不去收敛自己的行为,附带上民事赔偿这一条之后,无疑给那些滥用职权者上了一道“紧箍咒”。
  其二,可为国家挽回损失。过去的情形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而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往往忽略了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已遭受损害的公共财产得不到恢复,而且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财产是全体公民的财产,它的全民性不允许个别官员挥霍,滥用职权一旦造成损失,就应该由个人来承担,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而放弃这种赔偿。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尊重,对人民的一种尊重。
  眼下,依法治国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对待滥用职权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也同样有法可依。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侵害国家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今年公布实施的物权法更是加大了对国家财产保护力度,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究那些因滥用职权犯罪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所必需,是遏制此类犯罪发生和蔓延所必要。
  权力不能滥用,谁滥用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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